灭神之神斗神双戟在哪: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17:06
求教法律高手:甲乙两大帮人,甲因违法(但不犯罪))被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但考虑到社会稳定和甲的实际情况而未能及时执行。作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乙这帮人,就苦苦相逼,既逼法院也逼行使处罚的行政机关,一定要执行,非要置甲于死地不可。因乙不是被处罚人,也不是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在利益上也没受到损害,在法律上,请问,乙是否有权就这个个案苦苦相逼?对法院和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进行发难和控告?

你这样叙述是有倾向性的,有你主观意识在里面,难以正确客观地回答。什么是“苦苦相逼”?这本身是很含糊的。
我认为即使司机非利害关系人,但是是人大、政协或者是新闻媒体,负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当然有权利知道并监督该事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如果是普通市民,不是为了个人私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也有权出于正义和公正去关心这个事情。

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明,如是行政处罚相关一方
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