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风放血可以吗:合同上同意扣押金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19:28:44
以下为劳动合同中二条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月缴扣合同违约金二百元整,期限为六个月,合同期满后将给予全数返还.
第二八条 除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欲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只支付乙本人上月应得的工资,违约金不予退还.
这样的合同条款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的话违法了哪条法律,受保护的话又受哪条法规保护.

这个合同的第十条是不合法的,合同违约金的发生要件是违约事实的发生,而规定为预防违约而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下是合同发规定的应该支付违约金的三种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第二十八条应该分开来分析,前2句“除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欲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因为没有前面的条款上下结合分析,这里只能认为第二十八条陈述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乙方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提前30天告知甲方,并协商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减少因为乙方的违约而带来的损失的措施,是合理的,应予支持;第3句“甲方只支付乙本人上月应得的工资”不明确,是否乙方在提出解除合同后就不再为甲方工作,如果依然为甲方工作,那么就应该支付工资到其工作的最后日期,这里应该是劳动法规定的;第4句“违约金不予退还”,如果除去第十条中对违约金的规定没有其他违约金条款的话,这句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合同法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带有很少的惩罚性,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二十八条前两句的约定,那就不应该承担惩罚责任,但是还是应该对因为解除合同而使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违约金是合法的,不违反劳动法,但是我不清楚你的月工资水平,每月二百元的违约金占你工资的比例如何,现在要讨论的是该数额是否合理.乙方欲解除合同应该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甲方,甲方欲解除合同也应该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乙方,如果没有履行,都要给对方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