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宫番外清风知我意:什么是“非处方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7:21:13

非处方药英文名称为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直译过来就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病家不需要医生的处方,可以直接在超市或药店里买到这类药品,使轻微疾病与慢性病能及时得到治愈或缓解。非处方药制度早已在许多国家建立,据统计,世界上约有40%的药物属于自我用药范围。目前日本的OTC药约有3000种,德国有2614种,英国有917种,而美国则多达数十万种。
  OTC药一般说来皆“脱胎”于处方药,即通过较长时间(国际上为6-10年)的全面考察,确认具有安全性好、疗效确切、使用方便、毒副作用小、价格合理、质量稳定、易于贮存等优点,由国家专门机构审批转为OTC药。即使成为OTC药,也不是“终身制”,一般3-5年要再评价1次,以便“优胜劣汰”,将更安全、更优良的药品增补进来。
  OTC药以安全有效为基础,与“处方药物”的区别在于:OTC药治疗的疾病病情比较轻微或缓和;病人可通过自我诊断确定,根据疾病情况自由选择;药物的包装说明书很重要,要求通俗易懂,尽量不用医药术语;在一般家庭条件下贮存,成分相对稳定;价格比较便宜。
  OTC药虽然大多出自处方药,但两者在适应症、剂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甚至同一种药品也可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分。
  我国实施非处方药制度,不仅可减轻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医药费用负担,节约药品与医疗保健资源,而且有利于解决医院床位少、门诊压力大、就诊时间长等问题,可使医院集中力量在危重病、疑难病上下功夫,提高医疗质量。同时也可促进我国医药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健全药品管理法规,与国际接轨。

非处方药的称谓起源于美国。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一位药师参议员提出的对《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修正案(杜哈姆修正案),规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标准,在世界上第一个创建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此后,日本、英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通过了有关法律,相继建立了药品的分类管理体制。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也实行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所谓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它们都是在临床使用多年,经过科学评价,被实践证明由消费者自我使用比处方药更安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消费者依据自己所掌握的医药知识,并借助阅读药品标识物,对小伤小病自我诊疗和选择应用的药品。在美国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即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这一称谓已约定俗成,为世界各国所认知,其特点是安全、有效、方便、经济,长期以来已形成了一批著名品牌,如强生公司的TYLENOL(泰诺、泰诺林),宝洁公司的Vicks,美国家庭用品公司的愈创甘油醚等。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均经过精心严密的研究和系统全面的测试,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随着医疗改革的进行,人们自我保健意识增强了,越来越意识到大病去医院、小病去药店,既可以使得小病小痛治疗无须耗费大量时间去医院就诊,又节省了医药开支,可谓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