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到古代变成公主:关于担保借款问题!急请高手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0 07:46:34
我有一个朋友,1988年在劳动人事局下属的一个机构做负责人,但是在别人的推荐下,给个人担保贷款了20000元,签的是他的名字盖的是单位公章,后来借款人还了3000元后,被判刑入狱,出狱后,没有偿还能力,为次1995年处理此事没有结果,信用社也没有具体追缴该笔贷款,朋友1998年退休,当时离任时有关部门和其他人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2006年3月却开始追缴了,并说该笔贷款要扣朋友工资偿还,你们觉得这样处理合适吗?有什么法律依据,请高手指点
问题补充:当时担保给那个人贷款是上级部门的一个领导介绍的,以我朋友的单位名义担保贷款的,因为我朋友的单位当时在信用社有很多存款

这不是单纯的担保问题
第一,从担保合同的角度,担保人是你朋友所在的单位,担保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第二,从单位管理制度的角度,要看按照你的朋友的职责职权是否有权决定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如果确定这个担保是个人行为,无论介绍人是不是上级领导,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你朋友追偿。
你的朋友在办理担保手续的时候不至于没跟单位任何人商量过吧?

这么长时间了,看看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中间没有中断的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是不保护的.另外再看看是什么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先看是否过诉讼时效!担保法规定该担保责任应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