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伊曼陈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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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保护妇女的以下权益:
一、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三、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问答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第1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个: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1款、第2款)
  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3、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第2条第3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负有什么职责?(第6条)
  从总体上来说,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全社会不能也不可能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按照人权法,政府是义务主体,保障妇女权益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是其职责所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按照目前的体制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指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有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
  为了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他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定职责。

  5、妇联、工会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女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工会有责任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6、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

  7、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有哪些?(第10条)
  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8、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5条)
  文化教育权利是重要的人权。所谓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9、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保障妇女文化权利方面承担什么职责?(第21条)
  具体地说,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权利应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1)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的权利;(4)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

  10、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23条第1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机会性别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我国,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十分突出。现实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歧视,诸如年龄、身份、户籍、外貌、病残、经验,甚至姓氏、血型等歧视。女性面临多种歧视,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1、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为什么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第25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应当认识到,妇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对人类科技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发挥妇女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2、国家在妇女社会保障权方面承担什么职责?(第28条第1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核心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和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基本社会保险有五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务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维持和提高公民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的共同和特殊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妇女福利的对象是全社会的妇女,目标是保障妇女实现其基于生理特性和生育负担的特殊权益,其主要内容有:建立妇女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孕产福利津贴和孕产医疗服务;为妇女就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13、什么是财产权利?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0条)
  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什么是人身权利?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36条)
  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身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法定性等特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15、什么是人格权?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第42条第1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违法或失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5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违法或失职的,分别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有哪些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单位在妇女工作和劳动时承担什么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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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研究网www.wsic.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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