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c吞食天地青州的马:财产所有权包括个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7: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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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财产所有权是与著作权、肖像权并列为个人的权益,从广义上,人身、财产所有权益是包括所有民事权益。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你问的这个问题实际上牵扯到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法知识。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相对应的,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

人身权有如下法律特征:与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因为财产权的内容即财产利益是具有交换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而人身权不是,人身权是为了满足主体的精神需要而不是物质需求;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但是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有一定关系: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些财产权发生的前提,人身权的行使可以带来财产收益,人身权的损害可以导致财产利益损失。

通常意义上,法律上把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和其他人格权。肖像权就是人格权之一,它本身与财产利益没有关系,因为就肖像权本身而言是不能给你带来经济利益的,但是你可以授权别人使用或者自己给他人产品代言,可以获得经济收入。这是对你的肖像权问题的回答。

关于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我们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不同于民法物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或与其他权利人对因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等人身权利,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产生是作品已经产生直接拥有或者经过其他程序认证之后才拥有。著作权本身并不等同于财产权,但是可以带来财产收益。比如你的小说,你可以授权出版获得收入。也就是说只有行使著作权中的使用权,然后才可以获得财产收益。

不知道这个回答是否满意?!

  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属于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现在没有。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或与其他权利人对因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等人身权利,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 9种作品形式,其中第四种是“美术、摄影作品”。
《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客人委托影楼拍照,影楼应按质按量为客人拍摄,照片包括底片归客人所有(关于底片归谁所有,法律界、摄影界均有争论,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照片不含底片者除外。有时候为了保证拍摄质量,可以按比例多拍一部分,以供客人挑选,但应事先征得客人同意,并形成文字确定下来。多拍部分,客人没有出资,所以客人不具有所有权,自然,客人无权无条件索要。多拍部分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对影楼来说,应视为一种商品,所以,影楼可以针对被摄者进行出售,客人若要余片,应该向影楼支付一定的报酬,照片本身包含了影楼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客人没有理由无偿索要。影楼承认客人拥有肖像权,但拍照时已经过客人同意,并没有侵犯其肖像权,对影楼来说,在照片上更多的是价值,影楼视也仅仅视照片为一种商品。放在货架上的未出售的商品并不能代表就侵犯了客人的肖像权。余片若没有买走应该有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将这种方式告知客人,确保客人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