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开发虞姬bug体系:关于供应商遗失增值税发票我方认证抵扣问题?如果回答被采纳将再增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0:59:48
我单位是用扫描仪认证进项发票,有供应商提供的是一张国家税务所开出的一般

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审

批意见是:已抄报税,即该张发票的复印件允许被认证抵扣,但是我单位由于工

作的疏忽,在认证该张发票时,发现该张发票已经超期几天,即该发票自开出日

至今已经九十多天,而且涉及抵扣金额比较大,因此不知是否还能认证抵扣,请

知道的高手回答,谢谢!如果回答被采纳将再增分。
谢谢粉红涩的回答:
是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凭销货方出具的丢失发票存

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

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联或存根联复印件须通

过扫描认证)。抵扣联或存根联复印件超过90天怎么办?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企业遗失专用发票,不允许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自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凭销货方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联或存根联复印件须通过扫描认证)。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税发[1995]15号文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遗失的是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则不可能再计算抵扣,在税务处理上没有可“弥补”损失的办法了。

补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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