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杀怀旧1v1周泰:债务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39:26
案例:
母亲因借巨款无力偿还,离家出走两年,不自音讯,债权人于是把债务人的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子女偿还其借款,(理由是母女俩个在一起共同生活,注:其女没有继承过财产和没有固定的收入,其女有属于自己产权的一栋房屋,300平方),债权人要求法庭判其女偿还其债务,理由是母女俩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我想知道,其女儿有没有这个义务。

其母尚健在,其女不能继承遗产,又没有固定收入,不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不知道房产的来源,如果是她母亲的,可以用来还债,对方应把母亲列为被告而不是女儿。所以,女儿没有这个义务。法院将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那要看母亲借的债用于何处了,如果是用于母女共同生活,如用于购房、女儿教育、日常生活开销等,那么债务应视为家庭债务,每个家庭成员都付无限连带责任,都有义务清偿这笔债务。如果债务时母亲为了自己,如生意、享乐等于女儿毫无关系,则债务是母亲个人债务,女儿无责任偿还,母亲出走如果留下财产,可以以其财产偿还债务。

宣告失踪
法院宣告后,向她的财产代管人追偿,如果她的女儿是财产代管人,就以她的财产来还债,而不是她女儿自己的财产来还债.

首先,子女代父母偿还债务的条件。是父母死亡后,子女继承了父母遗产,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应当承担父母遗留的债务。继承关系尚未开始,债权人要其子女偿还债务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案例中债权人以女儿和母亲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女儿偿还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其次,女儿所有名下的个人财产均视为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无权要求女儿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母亲遗留下来的债务。因此,女儿名下的房屋是个人财产,不能用来偿还母亲的债务。
第三,女儿与母亲共同生活中有共同财产的,要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后属于母亲的部分可用来偿还债务。
第四,母亲在失踪两年后,女儿和债务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母亲失踪。若经公告后法院裁定其母亲失踪。则可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以第三点的方法进行偿还。
第五,债权人以女儿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主体的不对。其起诉将以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不同意二楼说法院会以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的说法。
第六,债权人需先确定母亲为失踪人的事实,之后以债务纠纷向法院直接以母亲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就确定的母亲享有的财产部分对债务人清偿。
第七,母亲所欠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使用,其女儿是受益人的。那债务视为家庭共同债务,女儿应该对该债务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