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大河图片:纺织品进口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9:25:32
什么叫做纺织品进口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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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意义上说,配额是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当某地旅游或者移民需求过旺时,采取配额制度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当某种产品供不应求时,实行配额制可以调节不平衡;等等。
狭义的配额是指在国际贸易范畴内的定义,即一国(地区)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因进口产品过量而受损害,或者为了防止本国(地区)产品过度出口而主动或者被动地控制产品进出口数量或者价值。配额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人统计全球实施的配额有2500余种。根据不同的标准,配额有绝对配额与相对配额,关税配额与非关税配额,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等多种分类。
配额制度保护国内产业是以限制国际贸易为代价的,因此长期遭到贸易自由主义倡导者的坚决反对。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开始,GATT/WTO各缔约方/成员为了减少和消除配额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每一轮谈判或者每一个新的国家(地区)缔结或加入时,相关国家(地区)几乎都被要求大幅减少或取消配额。
根据中国“入世”谈判结果,中国有权在“入世”后3-5年时间内继续维持对部分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这主要包括:部分农产品(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棉花、食糖等);羊毛和毛条;部分纺织品(被动分配);其他化学或机电类产品(成品油、氰化钠、化肥、天然橡胶、汽车与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等)。一般而言,这些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应当在2005或2006年之前取消,在此期间每年配额量每年呈一定比率的增长。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范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

从反倾销谈起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国内一般也称市场化进程)的研究分析,起初是为了找出中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不足,以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分析的结果,越来越与反倾销有了内在关联,尤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和入世之后。

众所周知,是否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是各国所公认的。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并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公平贸易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替代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将在本报告第十二章进行专门分析)。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中国是受损害较大的一个国家。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断,之所以经常使用对华反倾销的政策及其做法,主要是因为双方交流不够。他们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中国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秩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内市场经济方方面面变动的不甚了解,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件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而中国学者们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也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过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因此,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的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而加深了。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有非认识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内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或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惟一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不公平贸易的产品;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有相互满意的公平贸易。同样是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反倾销中仍然也会有败诉。因此,中国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并不是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公平的对待;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为了在反倾销中能得到一个非歧视的、公允的判断,我们需要耐心地、客观地向外国朋友介绍中国经济快速转轨的进展情况,帮助外国朋友认识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本报告就是这样一份向外国朋友们提供关于中国市场经济极为详尽的调研成果。我们欢迎国内外读者尤其是外国朋友共同来评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我们将充分听取包括国内外专家在内的各方意见,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充分交流,这不仅将有助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也将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附:出口企业要重视反倾销

反倾销对企业的损害是不容忽视的,当一个企业的产品被欧盟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持续5年有效。

由于最终反倾销税按规定将由进口商来承担,因此进口商往往会转往其他市场寻找新的供货商。5年后反倾销税到期时,欧盟起诉方往往会寻求再次延续征税,一旦得逞则反倾销再延长5年,从而导致该企业产品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反倾销往往具有一个连锁反应,即一个产品在欧盟遭阻,大家即纷纷另外开拓美国市场,导致美国进口大增,当地生产商抱怨,结果是在美国市场也被反倾销。即使在东南亚或是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巴西、墨西哥、印度等也日益重视反倾销手段的使用,甚至将此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因此,"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已经走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