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到沾河客车:枣庄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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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亲 建国前,青岛地区民间婚姻大都由父母包办,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来往于两家之间介绍情况,美言撮合。双方认可后,便由男方出面,正式请媒人前往女方商定议亲事宜。女家则在对方门第高低、品貌、彩礼是否丰厚等方面进行抉择。女方向男方求亲,则称倒提媒。
  说亲的基本条件,一般为门第相当,财产相若,兼及属相相合,品貌、年龄般配,同时讲究同姓不婚,骨血不能倒流等。通常在婚前一年就议定,但也有指腹为婚、娃娃亲和童养媳等过早议婚的现象。此外,在说亲中还有换亲、转亲等形式,即一家男女与另一家男女互换成亲,或者三家男女轮转结为夫妻,以各方都不收彩礼为条件。
  建国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婚姻法》公布之后,青岛地区的青年男女大都婚姻自主。特别是在市区及城镇中,男女青年在学习工作中建立感情后,经介绍人象征性地“引线”,自由恋爱,父母同意,自主定婚。另外,80年代在青岛市区兴起的婚姻介绍所,为许多择偶者,特别是大龄青年“牵线搭桥”,发挥了相应的媒体作用。
  定婚 建国前,青岛地区民间通常也将“定婚”称为“定亲”、“传启”。有“传小启”和“传大启”之分。“传小启”,也称作“换帖”、“下媒柬”,是双方初定婚约的一种书面形式。这时男家要请人用红纸将求亲之意写成小帖,帖式主要写清男方的生辰八字,以及“敬求金诺”、“恭候金诺”之求亲的字样。女家接到“传启”后,即写“允启”,主要是女方的生辰八字,外加“谨遵台命”、“仰遵玉言”等表示同意结亲的字样。双方的换帖都以家长的名义,落款不出现子女的名字。此时男方还要给女方一点衣物,因为传小启后这门亲事就算定下了,所以男方送的礼物叫作“红定”。
  “传大启”,也称作“传柬”、“换大帖”、“龙凤帖”等,是正式签定婚约的一种形式。“传大启”(下媒柬),男方要送“定亲礼”,富家送金银首饰、绸缎衣料、银元钱财。一般人家送布料,称送“衣裳面”。穷人则口头允诺,无礼相送。
  大启是正式婚书,相当于建国后的结婚证书。两家传过大启之后,表明婚约达成,已成姻眷,可以互通庆吊,互送礼品。青岛地区有些地方不分传大启和传小启,双方通启和允启只有一次就定下亲来。有的甚至不用婚启,只凭口头一诺,即可决定姻亲。建国后,在青岛市区及所属各地仍有“定亲”习俗。
  送日子 又称“看日子”、“迎日”、“送好”、“下娶帖”。建国前青岛地区民间均行此俗。送日子是男方查定结婚的日期,请女方同意的一种形式。一般先由男家选定举行婚礼的吉日,由媒人到女家去讨取女方的属相“八字”。女家则书之红纸条,交与媒人带回男家。男家据此请人择定结婚的吉月吉日,谓之“看好”。“看好”主要是找出“行嫁月”吉日良辰和“喜神”所在的方位,同时还要算出迎亲、送亲之人在属相上的忌讳。吉日良辰一般选两个,一在上半月,一在下半月,由女方家选择后再确定。男方向女家送婚书的同时,还要向女方送聘礼,聘礼多是饽饽、肉、鱼等礼品,莱西还要做大烧饼送往女家,女家则要回敬大寿桃。送日子后,女方便整理嫁妆,男方要收拾新房,准备迎娶。建国后,此俗渐少。
  过妆铺房 建国前,临近婚期时,男方要向女家送催妆礼,或称“下催妆”。女家收到催妆帖后,要发喜钱,款待媒人和送礼人,将送来的礼品留下一部分,其余退回。
  在催妆的第二天,女家便要送嫁妆。一般人家多是“两铺两盖”(即两条褥子、两条被子)、桌椅、箱柜、座钟、脸盆等。贫穷之家从简,只送茶具等桌上的生活用品。富家必送一对“长命灯”。
  “铺房”,主要是安床和铺床。讲究床的安置方位及其走向。床都紧靠东墙或西墙,因为这两边称为屋山墙,靠墙便有靠山。铺床一般在婚礼前一天的晚上,由儿女双全的婶子和嫂子来铺床叠被。习惯在床上放些枣、花生和栗子,或者让小男孩在上面打个滚,以求早生贵子。建国初期,此俗在农村民间仍有少数沿袭者。

  迎娶 男方称为“娶媳妇”、“将媳妇”,女方称“出门子”、“出阁”、“出嫁”。建国前,青岛地区农村男方结婚的前一天,新郎要给族内或村里的长辈行礼。女方在出嫁的前一天,亲朋也都到齐,为新娘“暖嫁”,或称“暖轿”。有的在晚间请一班吹鼓手吹打一番,有的还要请一小戏班来清唱。这天晚上,新娘要向父母行“辞娘礼”,感谢父母养育之恩。莱西一带在婚礼前一天晚上,男家把轿子送往女家。送轿子时,新郎先在轿里坐定,让轿夫抬着走十几步,然后再下来,意在“压压”轿子。
  婚礼这天早晨,最先来到办喜事人家大门前的是吹鼓手。用大杆号对着主家的大门鼓吹一番,接着去“鼓洞房”,稍事休息后便开始奏乐。乐队一般有粗细两班,轮流演奏,有时还夹有戏曲清唱。这时轿夫抬着花轿,带着旗、锣、伞、扇、灯笼等各种执事来到门前,帮忙的人也陆续就位,大家各司其职。早饭吃过喜面后,迎亲的花轿即要起程。新郎换上新装,多是身穿长袍马褂,头戴瓜皮帽或者大礼帽,胸前别一朵大红花,坐进轿子。迎娶的轿子有两乘,新郎乘坐的叫“官轿”,新娘坐的叫“花轿”。迎亲的花轿不能空着,一般要找一个父母双全的小男孩压轿,俗称“压轿童子”,或称“压轿孩儿”,轿内还要放一只大公鸡,轿门上贴写有“吉星高照”的红符。
  新郎进入女家后,有的要拜女方的祖先和家长,有的稍事休息,便端上酒菜,由送亲客陪着边吃边谈,等候新娘梳妆。新娘在上轿前要穿嫁衣,还要“开脸”和“上头”。所谓“开脸”,就是用红线把脸上的绒毛绞掉;“上头”则是把发辫绾成髻,这些都是新娘由姑娘向媳妇转变的标志。新娘梳妆打扮,一般由公婆、夫婿、儿女皆全的中年妇女代劳,嫁衣要上下一身红,通常喜棉忌单。许多地方的新娘是凤冠霞帔,绣花鞋,满头珠花和金银首饰(有的是租借来的),最后搭上蒙头红。另外还带上小手帕、头花之类的东西,以备路遇其他迎亲者因躲避不及,而互相赠送,以免喜气冲撞。待新郎、新娘在轿中坐稳后,轿头便喊号起轿,两顶轿子同时抬起,娶亲的队伍就返回婆家,走在最前面的是撒喜帖的,遇到桥、井、庙宇、拐弯处,都要贴一个喜子。后面是两面开道的大锣、旗、伞等仪仗,接着是两乘轿子,官轿在前,有粗乐队伴奏,花轿在后,有细乐队伴奏,花轿两边由送亲人扶持,俗称“把轿竿”。娶亲的队伍,路上不能落轿,经过村镇要鸣锣奏乐。清末称结婚为“小登科”,不仅准许无功名者官服戴冠,就是县官的官轿遇到娶亲的队伍也要让路。建国后在青岛地区迎娶之旧俗已绝。
  拜堂合卺 建国前,青岛地区农村娶亲的花轿一到男家便由两个妇女为新娘掀开轿帘,新娘自从在娘家穿上鞋上轿后脚就不许沾地,直到入洞房脱鞋坐帐为止。因此,下轿时脚下要踩着红毡走,谓之“倒毡”,即古代的“传席”、“传世”、“传代”之意。新娘头盖蒙头红,由两个妇女搀着,在向院内走时,一路有人向其身上撒五谷杂粮、彩色纸屑、麸子、栗子、红枣、花生等。
  新娘被搀进院内,即开始举行拜天地的仪式,天地桌摆在堂屋门前,新娘新郎站在桌前的红毡上,女东男西,跟着司礼者的口令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然后送入“洞房”(“亲房”)。 新娘上炕坐好后,婆婆便把煮好了的饺子或宽心面端给新娘吃。吃过后新娘便按确定的“福神”所在的方位,盘腿端坐,谓之“坐福”、“坐帐”。坐帐要坐三天,后来改为一天,或象征性的坐一下午。新娘在洞房坐帐,亲戚朋友和街坊邻居则都来看新娘,向新娘要糖果嬉闹一番,洞房之外,新郎则忙于酒宴招待宾朋。
  傍晚,新郎、新娘喝合卺酒,俗称“交心酒”、“交杯酒”、“合欢酒”等。古代的“合卺”是分瓢而饮,以后则是把两个酒杯用红线拴在一起,或者换杯而饮。这是夫妻第一次面对面喝酒,接下来吃“长寿面”或“宽心面”。建国后,青岛地区农村结婚已废“坐福”、“坐帐”之举,但仍喝“交杯酒”、吃“宽心面”等,市区亦然。
  另外,建国前,青岛地区还有“服内”成亲者,这是一种特殊的婚礼形式。按礼俗规定,身戴父母或祖父母的孝服者不能举行婚礼,有的人家婚期临近,忽遭丧事,婚期又来不及改变,只好“服内”成亲。这时婚礼一切从简,一般是用轿把新娘娶来后,即脱下婚服,换上丧服守孝。有的女方为父母戴孝,男方将轿抬至女方家坟地,等下葬后,待葬事处理完新娘脱去孝服,换上婚服,娶回男家,谓之“乘凶纳妇”,据说这样吉祥。建国后,青岛市区结婚之日如遇丧事,多改婚期,长者达一年。
  回门 建国前,青岛市区和农村均有新郎新娘结婚后回门的习俗。回门的日期各地有所不同,平度为第二日,新郎、新娘同到女家认亲,第三日回男家,第六日由新娘的父兄或弟侄到男家探亲,第九日男方搬新娘回家。名曰“叫二、还三、住九”。崂山、即墨则是次日女家送食盒看女,三日新娘拜公婆及姑伯叔并祭祖,长辈赠给磕头钱,四日新郎偕新娘与弟往女家拜岳父母,当日返回,叫做“望四日”。新娘回婆家带“上炕礼”(花生、点心、鸡蛋、包子等)赠送公婆、姑嫂、伯叔。建国后,青岛市区虽有新婚后新郎、新娘同去女方娘家之俗,但多在婚后第三日。
  特殊婚嫁 招赘婚,俗称“倒插门”,或称“招养老女婿”,是一种男到女家从妻居的婚姻形式。建国前,青岛市内和农村均有此种婚俗。一个家庭若无儿子,便要想方设法招赘女婿入门,以继承家产,传衍子嗣,养老送终。招赘的婚礼与一般婚礼基本相同,只是一切都在女家举办。建国前,入赘者多受歧视,不仅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比较低下,而且还要从妻改换姓氏。直到三代之后才能复姓归宗。因此,入赘者多为穷苦多子无力娶妻人家的儿子,或者迫于财势,不得不入赘的人。建国后,随着《婚姻法》的推行,青岛市内和农村招赘婚观念逐步改变,男到女家的婚姻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公认,上门女婿同所有家庭成员享有同等待遇。
  寡妇改嫁和妇女离婚再嫁,在建国前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下,不仅妇女顾虑重重,而且还要受到来自婆家、娘家和社会舆论的重重阻挠,但在青岛市区却有许多妇女冲破种种束缚,择婿再嫁。尽管如此,建国前,大部分寡妇改嫁,几乎没有什么婚礼可言,一般不能坐轿,多由男方于夜间用车或驴载之而去,夫妻悄悄吃喜面即成。建国后,改嫁已属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并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