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动铆钉枪维修视频:请问在萌芽论坛上按哪里投稿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37:19
到底按那个键才可以进行投稿,实在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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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申请个ID 然后选一个版块 点上面的发表话题就行了

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
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
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
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怎样才算侵权?
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
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
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
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1.雇员作品
若作品是一名雇员受雇期间为工作而创作的,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该作品的版权归雇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后被利用的方式是雇主和雇员于制作该作品时未能预料到的,则雇员可以于该作品被利用时,获雇主给予一些酬劳。
2.委托作品
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而双方事前又没订立任何协议,清楚列明该作品完成后版权谁属及其有效期之长短,则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委托一方则拥有双方在委托制作作品时能合理预料利用此作品的目的的专用特许。
3.版权转让或出售
为了在版权拥有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于若干条件规限下,法例容许公众人士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例如有限度复印学术论文等作私人学习或研究用途,在评论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时事报导中引用报刊报导,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公共行政上使用版权作品等,均属合法侵权行为,与版权条例并无抵触。
事实上,版权条例内有关「允许行为」的规定,超逾五十条,当中列明各种版权虽在,但使用时仍不会侵权的情况。至于哪一类作品当纳入何种情况处理,条例则无清晰界定。简而言之,「允许行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广为一般人认同的守则,是使用时不侵害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版权?
版权一般为原创人所有,然为免在特殊情况下引起争拗,原创人可事前与合作一的方,如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括:合作一方可使用原创人作品的范围,使用后应付款额,允许使用期限及是否容许作商业用途等。双方订立的内容不妨具体周密一点,以期将日后发生版权争拗的机会减至最低。
虽然法例并无要求任何版权拥有人需在作品上附加声明以保障权益,但于作品显眼处加上版权通知,可提醒有可能侵权的人士,如欲行使作品的版权,必先取得拥有者的同意。
最常用的版权通知排列方法为:
?(版权拥有人姓名)(作品完成年份)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倘若证实作品的版权遭侵犯,版权拥有人可循刑事或民事两方面,提出控告。
民事起诉:版权拥有人可向侵权者追讨赔偿,包括赔偿版权人的损失、追讨侵权者所得之利润或抄袭品的总售价为赔偿。但以民事方式起诉对方时,版权人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拥有版权,然碍于举证困难,原诉人往往不易证明版权的拥有权。是故建议制作者保存所有制作工序的纪录,包括草图、起草书、模型等,以为拥有版权之证据。
刑事起诉:一般为较严重及大批的商业侵权罪行,如藏有侵犯版权物品作贩卖或商业用途、进口或出口翻版物品等。此方面的责任由海关负责执行。法例规定,任何人如藏有侵犯版权物品作贩卖或商业用途,均可处罚款或监禁,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港币$50,000元。任何人如制造和售卖用作侵犯版权的设备,最高刑罚为监禁长达八年及罚款港币$500,000。
版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实时禁制侵犯人一切侵犯行为或饬令侵犯人交出所有侵权物品予法院或版权人。
版权持有人或版权受让人于缴付一笔保证金后,可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海关扣押怀疑侵权的进口货品,以便让版权人采取进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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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还是不知道到底应该按哪个地方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