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贝母和红玉髓哪个贵:什么样的企业名称不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7:44:20

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规定

  (一 )企 业 通 常 只 能 使 用 一 个 名 称

  该 名 称 在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内 不 得 与 已 经 登 记 注 册 的 同 类 企 业 名 称 相 同 或 相 近 。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 经 省 级 以 上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 企 业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一 个 从 属 名 称 。

  (二 )企 业 名 称 通 常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字 号 (或 者 商 号 )、 行 业 或 经 营 特 点 、 组 织 形 式 。 除 历 史 悠 久 、 字 号 驰 名 的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法 律 允 许 的 企 业 外 , 其 他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冠 以 所 在 地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

  (三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使 用 汉 字

  民 族 自 治 地 区 的 企 业 名 称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本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通 用 的 民 族 文 字 。 使 用 外 文 名 称 的 , 其 外 文 名 称 须 与 中 文 名 称 相 一 致 , 并 报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注 册 。

  (四 )不 得 使 用 法 律 禁 止 以 及 与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中 不 得 含 有 损 于 国 家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可 能 对 公 众 造 成 欺 骗 或 者 误 解 、 外 国 国 家 (地 区 )名 称 、 国 际 组 织 名 称 、 政 党 名 称 、 党 政 军 机 关 名 称 、 群 众 组 织 名 称 、 社 会 团 体 名 称 及 部 队 番 号 、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外 文 名 称 中 使 用 的 除 外 )、 数 字 ,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内 容 。

  (五 )企 业 名 称 应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经 登 记 后 便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专 用 权 。 因 企 业 名 称 发 生 争 议 时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按 优 先 申 请 的 原 则 来 处 理 。

  (六 )企 业 名 称 可 以 随 企 业 或 者 企 业 的 一 部 分 一 并 转 让

  企 业 名 称 转 让 后 , 转 让 方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已 转 让 的 名 称 。 企 业 对 他 人 侵 犯 自 己 的 名 称 专 用 权 的 , 可 以 向 侵 权 人 所 在 地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要 求 处 理 ,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

  (七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字 号

  字 号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字 组 成 。 企 业 有 正 当 理 由 可 以 使 用 本 地 或 者 异 地 地 名 作 字 号 , 但 不 得 使 用 县 以 上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作 字 号 。 私 营 企 业 可 以 使 用 投 资 人 姓 名 作 字 号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由 一 个 自 然 人 投 资 , 显 然 也 可 以 使 用 投 资 人 姓 名 作 字 号 。

在中国大陆

只能用中文做为企业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同一行业用同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