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媚儿同人小说:法律基础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58:02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的规定的第二条说: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都适用我国法律。
请问:“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是哪些人?

就法的规范作用来说,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设定了一定的标准,指示或者引导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当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可以选择的指引和不可以选择的指引。可以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的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余地,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那样行为在法允许选择的范围内,行为人的选择均为合法,法通过肯定的、有利于行为人的后果实现有选择的指引的价值。通常情况下,授权性规范代表有选择的指引。不可以选择的指引,也称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的规范指引而行为,包括作为及不作为。实现法的确定的指引的保障,是法的否定性后果,如果行为人不按照确定的指引去实施行为,那么,法将强制行为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具有的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
所谓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来事先估计、预见其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还是有效行为,国家将对该行为采取什么态度,行为人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人们未来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这种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
享有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1.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之子、未婚之女)等;2.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3.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4.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采取宣布其“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或宣布驱逐出境,并建议派出国依照他们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等方式加以解决。这是保证国与国之间正常交往所必需的。

是外交人员,包括使馆人员、领馆人员、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

1.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之子、未婚之女)
2.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3.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4.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