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箭穿心的房子图片:这样的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1:18:18
我公司共两名会计,突然就不来了,也不交接,造成财务方面完全瘫痪,并且还把自己的档案和资料部拿走.给公司造成将来一些无法预见的损失,现在公司还不太清楚,公司的财务现在是何种状态,我想问,这样的会计,是否已犯法,我们可以告她们吗?告的话,她们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已经交接过,并且,一个主管会计工作在6个月以上了,那个出纳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已经工作了3个月以上,马上就签合同了,她也进行过交接!!!

他们可能忘记《会计》法了,给他们提个醒,别客气,这不单单是职业道德问题。也许对老板有意见但不能用这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开了他

做会机会这样的啦

如果你自认为没有经济上的短处握在她们手中,你就告他,他们违法了.

这样的会计不能用

他们可能忘记《会计》法了,给他们提个醒,别客气,这不单单是职业道德问题。也许对老板有意见但不能用这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