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树叶子发黄 冬季:为什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03:57:49
一个人如果向银行出售金银物品时,必须买给( )
A.中国农业银行 B.中国工商银行
C.中国人民银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具体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铂(即白金)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售给物资部门。
文物部门不得将收购、收藏的金银用作出口或内销,如需组织出口或内销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三、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凡经营金银生产、冶炼、加工、回收、销售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单位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均应严格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是指依法继承遗产、接受亲友馈赠、合法购买、有关部门奖励以及其他正当所得的金银。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的规定,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一律不得以金银实物清偿。
六、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七、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凡有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以下简称含金银“三废”)的境内机构,应积极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回收有困难的,可委托或交售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回收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重新利用的外,其余必须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
对既不积极回收,又不委托或交售给专业单位回收者,可酌情减少金银的供应。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外商不得经营回收金银业务。
八、《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无主金银,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开凿、建筑、施工、耕作等活动中发掘出土的金银。
九、根据《条件》第十四条规定,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要及时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属于伪造的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作变形处理。
《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价款“上缴国库”,是指上缴当地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