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花梨木图片:急盼精通房地产合同方面知识的人士(律师最佳)回答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1:08:59
1、这样的售房协议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
几天前,我作为乙方(买方),与甲方(卖家)签定了一份《售房协议》,因于不会写这类协议,所以请中介所的人写了一份,甲乙双方当时就签定了协议,我还向卖方交了2万元定金。签完协议后我才发现这份协议中的许多地方对我来说是很不利也是很不公平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协议可能使我因交了房款而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该房屋只有产权证而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即使交齐房款,也有可能无法将房屋产权由卖家名下转移到我自己名下。这将对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该协议未约定土地使用证登记、过户的相关事项,将对我造成数千元损失。
签协议前,甲方口头声称,土地使用证办证费已交,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可直接登记到我名下,而无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称,这样做他可以免交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费。但是在书面协议中,只约定了办理房产证过户事项,未约定任何土地使用证相关事项。如此一来,我即使取得房屋产权,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也必须要承担本应由卖家来承担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费用,这样显然是不公平的。
(3)该协议未约定具体的产权过户时间。该协议中仅提到“乙方向甲方付清房款后,再转房产证”,且不说这样写是否会产生错误解读,这样的规定对我也是相当不利和不公平的,因为甲方可以借口说协议中并未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故意拖延产权证过户的时间。
(4)该协议未约定这样的事项,即“甲方保证,该房屋不涉及任何债权和债务纠纷”。如该房屋还涉及其他俩权债务纠纷,将使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对我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从以上提到的四条未约定事项将对我造成的损失来说,该协议是否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5)签协议前,我从银行得到的资料是,办理直贷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对建行的直贷条件出现了重大误解:一是将“房屋权属证明”理解为单一的房产证,二是误以为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都办到我名下之后方能在建行办理直贷。签协议前我与甲方达成口头协议,向其先行支付二分之一左右的房款,剩余二分之一房款采用建行直贷的方式付清。现在的问题是,因为甲方仅有房产证而无土地使用证,而且甲方很可能因为害怕承担相应的费用而拒办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话,我将有因可能无法办理直贷,也无法借足所欠房款而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就上述第(5)条来提到的而言,该协议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我想请问,能否根据合同法上的规定撤销已签定的合同,即“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分为两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对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以内行使撤销权。
2、售房协议中约定“乙方(买方)在签定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万元。甲方在收条上写的却是 “今收到乙方购房款2万元”。那么,这2万元到底算是定金还是房款?
3、如果能够撤销该合同,大概需要花多少时间和费用?

首先,应该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一般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会没有土地使用权证,除非该产证为虚假伪造的。建议你到当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阅该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我们国家的一般是“房随地走”,即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而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一般是由同一人享有,但集体土地除外。
其次,如果该房屋确实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即出卖方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的话,那么事实上出卖方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他向你隐瞒了相关事实,你可以以欺诈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出卖人赔偿你相关的损失。最后,如果该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话,那么2万元定金可以充抵房款。

可以以显失公平的理由申请合同无效
另外可以追究起草合同的人的责任

可以,支持你!!!

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办证,有权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