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保健品最新消息:同性恋会被社会认同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8:13:59
同性恋

中国同性恋者的人数可能高达3000万,全国较有影响的同性恋者网络论坛就超过50个,但同性恋文化几乎还算不上“亚文化”,亚文化指仅为社会上一部分成员所接受的或为某一社会群体特有的文化,在这个群体内部,他们拥有共同的信仰、价值观念和认知模式等等。而在笔者所见的许多相关报道中,不仅是旁人,就连许多同性恋者,也对自己的人生充满了迷茫、慌乱与无所适从,他们往往反复地说着“我就是这样喜欢他”、“我愿意过这样的生活”,然后是长久的沉默。

也许是生理心理上的差异、交流渠道的闭塞和信息的匮乏,外界对同性恋者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猜测和疑忌,尽管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人依旧保持着“同性恋就是性变态”的想法。而或者是媒介过分渲染、或者是某些同性恋者表现出来的某种“异性特征”,更加深了人们的成见。

其实,要想一步达致所谓的“宽容”实在很难。人类之所以对某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与生存模式的形态有压制的倾向,其实是发源于人类内心深处对“物种变异”的恐惧——面对同性恋,人们会直觉地反应:这是对人类繁衍后代的极大冲击,是对维系人类社会几百万年的两性婚姻的背叛与颠覆,它关系到人类的未来。

本能的排斥与文化的沿袭相结合,让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是有悖于社会发展的,就如一些宗教人士把堕胎视为对上帝的犯罪。人类终究是受制于有限理性的思想囚徒,如果他不知道改变意味着什么,那么不变就是最好的选择。现在,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固守做些改变,因为3000万与我们有着同样身体构造、却毅然走上另一条路的人生活于同一个世界,我们无法忽视他们,他们也不会因我们的扭过头、装做看不见而消失。学会像认识我们自己一样认知同性恋,就如德谟克利特说,“在黑暗中,我只想看清自己。在光明中,只能够卑微的寻找自己。”看清了自己,继而才能看清这个世界。

《同性恋健康社会科学》是一门澄清某些误解、接受某些常识(一是认同同性恋的非病理化;二是认同同性恋与艾滋病没有直接联系;三是认同研究的目的是为同性恋者创造平等交流的氛围)的课程,这是一门让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探讨彼此价值取向、求同存异的课程,这还是一个让我们(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了解对方、了解自己的过程。这恰恰说明了我们这个社会正在走向重新认识自己的路上——比如笔者,未必完全接受同性恋的常态化,但尝试着去了解与认同,在这样的心理基础上,才会去寻求文化上的探究——亚文化往往不是自生而来的,而是由主流文化赋予的内容与形式——赋予就是一种认可,一种理解,一种宽容。
参考资料:http://www.manshi.net/Article/sh/txl/200512/Article_1052.html
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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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受到全国承认的有:
比利时(2003)
荷兰(2001)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受到部分地区承认的有:
美国 :麻萨诸塞州(2004)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关于不同于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请参看链接的相应部分。)

目录
1 一些定义
1.1 婚姻
2 同性婚姻历史
2.1 东方
2.1.1 中国大陆
2.1.2 台湾
2.2 西方
3 当代同性恋婚姻
4 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
5 同性婚姻大事记
6 外部链接

一些定义
婚姻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一男一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道德,以习惯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但现在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绝对不能除掉,而这些支持者则被视为严重地歪曲婚姻观念。

婚姻可以分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和世俗婚姻、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资讯,请参看婚姻。

从历史上说,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义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有过一些类似婚姻的结合,但他们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义。

同性婚姻历史

东方
请参看中国同性恋、日本同性恋、同性恋历史

在东方,有关同性之间的情爱或欲望很在就有记录。这种欲望形成一种同性结合,通常是男性之间,并通常随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关于古代女性同性关系的讯息则少得多这可能部分反映了这样的一种观念:描述妇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或可能是因为女性同性关系没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关系的重视,甚至可能是因为女性没有获得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爱的时候,女性则通常不能这样)。

中国大陆
中国性研究专家李银河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

台湾
2003年底,台湾政府表示将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这将使得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认可同性婚姻的地区。但是迄今该项法案仍未获得国会立法之通过。

西方
当代同性恋婚姻
同性婚姻现在只在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是合法的。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取得得到这些权利的要求(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国家最大的新教命名的教堂加拿大联合教堂(United Church of Canada)已经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努力。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
要求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运动已经带来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改变的程度不同:

公民结合为同性婚姻提供了最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使用另一个名称来称呼。它存在于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州份中的佛蒙特州、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
家庭伴侣关系或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s)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要远少于公民结合所提供的权利。目的不限于同性间的婚姻。
即使在没有法律认可的地区,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做“承诺典礼”:commitment ceremonies)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的内容。

同性婚姻大事记
1989年10月1日: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将婚姻限定与异性之间的州宪法条文。这一判决引发就这一问题的全国讨论。
1996年: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州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
2001年1月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家庭所享受的权利,其中瑞典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继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劳伦斯诉得克萨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包括结婚)铺平了道路。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伦比亚省允许同性恋者结婚。
2003年11月18日: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是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
2004年2月4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两种婚姻间的平等地位和表达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要么婚姻适用于同性间的结合,要么不认可各种婚姻形式,只承认所有伴侣间的“公民结合”。这个判决将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试图推翻法院判决的州宪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经过州立法机关和公投后才可能通过,即使通过了,也须到2006年才可执行。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利佛尼亚州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市长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员开始旧金山市发布“婚姻证书”。女同性恋激进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这个事件是企图与加州家庭运动(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这保护传统团体进行的法律斗争。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旧金山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以作进一步决定前,共有4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2004年3月29日: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2004年5月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新西兰国会多位本来反对议案的议员转态支持,以过半数通过同性恋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结合可以享有与合法夫妇等同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将于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书各份报纸的读者来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场“使新西兰变得如塔利班一样”。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国会下议院通过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参议院通过和英国君主的恩准。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议院第二次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参议院一周之前否决此法案的决议。通过后需要一些时日在政府档案中记录公布。7月2日颁布,7月3日起正式成为第三个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几小时后,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人在提案上签字,使其成为该国一项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1]
2005年12月5日,英国正式允许同性伴侣登记。在公民伴侣关系法案下,希望建立伙伴关系的伴侣必须在当地政府登记,以享受和异性夫妇同等的待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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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同性婚姻来自LookSmart
GLB婚姻和国内伴侣关系来自Open Directory Project
同性婚姻和国内伴侣关系来自雅虎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Goodridge et al. v.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by the Human Rights Campaign
Stonewall campaign in the UK for links to government papers in PDF format
不要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比《圣经》更早出现? (英语)

页面分类: 同性婚姻 | 婚姻
参考资料:http://wikipedia.cnblog.org/wiki/%E5%90%8C%E6%80%A7%E5%A9%9A%E5%A7%BB

任何事物都会被某些人不认同.
现在社会已经在渐渐认同了.曾经在其他很多国家都有迫害同性恋的事发生,在中国倒没什么这些事.
我觉的现在的中老年要比年轻人的认同率低些.
早晚会被认可的吧.

照现时的社会观点来看,目前仍未被认同,因为大多数人都会岐视或认为同性恋是没有好结果的,它最终都是分手收场。不管怎么样,同性恋也好或异性恋也好都只求在一起时快乐,正如“但求曾经拥有,不求天长地久。”总而言之,爱情没有永远的。

很难。在美国也不认同。因为这是一种人类遗传基因不正常的表现。

在中国或许未来会,但现在不会~~
因为有不少人对同性恋有所误解~
但在其它不少国家同性恋是被认同的!!
但我个人对同性恋表示理解~!!·!

会吧~~我觉得这属于个人隐私,当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关注是必然的,毕竟它牵扯到爱滋,婚姻,伦理一大堆问题,但是关注是建立在关心的基础上,既然关心就必然会走向认同,同性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