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鉴别真假玛瑙:如何在网上查找“沪房管发字(65)2810号”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00:53

这个文件好老哦,65年的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

各区房地局、各县房管所:?

现将《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学习,并在私房改造工作中按照执行。过去市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市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如与本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概照本文规定办理;一九六五年一月三十日市局印发的《私房改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解答》作废,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负责收回,汇交市局。??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房主出租房屋,已改造一部分,还保留了一部分,要否继续改造??

意见:过去已经批准保留的出租房屋,现已由房主收回自住,不再改造。?

私房改造以后,房主由于经济困难,从其自住房屋中挤出少量出租,并且明确今后收回自住的,这部分出租房屋可以不予改造。?

二、房主现有全部出租房屋满改造起点,但扣除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保留自住房屋后,其余部分不满改造起点,要不要改造??

意见:凡出租房屋满改造起点,扣除经房管部门批准保留房屋后,其余部分应该纳入改造,同意给房主保留的房屋应划归房主所有,在申请书和管理资料上注记备查。?

三、在一九五八年四月《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公布以后,房主将其出租房屋收回自住或者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拆除、出卖的这部分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凡在一九五八年二月发出私人房屋登记通知以后被房主擅自收回、拆除或出卖的出租房屋,除了出卖房屋属有意分散产业,逃避改造应予追究外,其他一般可不予追究。但应与其现有出租房屋一并计算。凡在私房登记通知以前、大合营以后出卖房屋者,除出租房屋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大户须加追究补改外,其余可不予追究。?

四、怎样对待房产共有人的分户问题??

意见:在市区主要以房管部门发给的有关所有权状等证件为准。凡是已经分户管业,分开经济生活,具有分家(分户)笔据,房管部门批准分户移转证件,可以同意分户计算出租面积。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如果只有分户的土地权状且房屋不能分开,仍为共有性质的,原则上仍作一户计算。在郊县,如果在一九五八年以前确实分家并有分产分居证件或周围群众证明,一般可以同意其分户计算出租房屋面积,在一九五八年以后分产分居的,如系地主、富农、资本家成份,要从严掌握。?

五、凡出租房屋属几个共有,共有人中另有其他出租房屋,应否将其与他人共有部分与其另外出租房屋一并计算出租面积??

意见:应该按其共有产业中个人占有分额与其独有出租面积一并计算,够改造起点的改造。至于共有产业,仍作一户计算其全部出租面积,按规定起点进行改造。?

六、房主在同一幢房屋内,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改造时其公用部位(如楼梯、过道、灶间等)是否作出租面积计算??

意见:可以按房主和房客的实际使用情况按比例计算出租面积。为了照顾房屋管理上的便利,通过协商划分产权范围和公私共有的部位,并书面载明公用部位的使用权利。?

七、房主借给亲戚朋友或房屋代理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应当作出租房屋看待??

意见:如果有代缴房地产税,代修房子以及因看管房产以自住房子作为酬劳等等变相租金的,一般应作出租房屋论。?

凡直系亲属一向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居住部分应该看作房主的生活资料,凡非直系亲属居住的部分,如果不收租金或变相租金,一般也不应作为出租房屋看待。?

凡房主在国外,以后要回本市(县)居住而委托亲友看管房屋,以自住房子作为酬劳的,经过调查研究和批准手续,可以不作出租房屋看待。对那些有意长期空关变相出租企图逃避改造的房屋,则应从紧掌握。?

八、对于郊县城镇劳动人民出租的小量房屋,或者与其自住房屋相连的小量出租房屋,如果超过改造起点不多,是否可以不改造??

意见:如果房主自住面积并不宽余或者改造后经国家经营管理不便的,可以不改造。如果房主坚决要求改造,也可以接受。过去,对类似情况的房屋已经改造的,除对只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以及其他劳动者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外,一般不再变动。?

九、房主“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改造时如何处理??

意见:“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如果改造后影响房主居住或者国家不便于经营管理,而且商店使用面积超过改造起点不多的,一般可以不改造。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不变,也可以退出改造。?

十、过去改造了的不满起点的生产用房,在处理遗留问题时发还了,是否可以重新处理??

意见:过去对不满起点改造了的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一般不再变动。现有少数地方,发现不满起点改造的生产用房已发还房主的,如没有发现房主有其他出租房屋,可以不再重新处理。?

十一、私人房主坚决要求将不满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或自住房屋进行改造,是否可以接受? 意见:不宜接受改造,出租房屋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

十二、公私合营企业用的房屋,已随企业加以改造,而私房另有不满起点的出租房屋未作企业投资,是否与企业用房一并计算加以改造??

意见:不宜一并计算。过去已经一并改造的,则不予变动。?

十三、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和资本家兼地主的不满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过去已经改造了,是否可以不发还??

意见:过去已经改造了的出租房屋,不予发还。已经发还的,目前暂不处理。?

十四、在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年期间,因国家或集体需要,动员房主把解放后从来未出租的自住房屋暂借或租给公家集体事业用的,如果满改造起点,可否进行改造??

意见:如果有约定归还的,一般可以不纳入改造。如果房主另有足够自住房屋(在一般居住水平以上)则可以会同原动员单位动员房主进行改造。对已经改造的一般不予变动。如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房主的实际需要和原来留房情况,分别退还一部分或全部。

(一)凡是动员出租的部分与其现在自住房屋结构连在一起,不可分割,并且目前房主居住面积较紧的;?

(二)凡是动员让出作为集体福利事业使用,并曾约定归还,而房主目前又确定需要自住的;

(三)动员让出的房屋没有收过租金及其他费用,目前房主居住面积较紧,确实需要自住的;

(四)其他因特殊情况动员让出,现已无法归还原房,房主又要求迁回自住的,可以大体相等的公房与房主协商交换产权(房屋价格可以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

十五、机关、企业、部队等单位借用的私人原自住房屋一向不交租金,满改造起点,要不要改造??

意见:不改造。但是如经双方协议由使用单位代交房地产税或代修房屋,应作为出租房屋看待,满改造起点的改造。?

十六、房主在市区、郊县建制城镇和非建制城镇都有出租房屋,改造时,可否一并计算面积??

意见:原则上应该一并计算。如果房主家在市区,两处出租面积满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按市区改造起点规定一并改造。两处出租房屋不满一百五十平方米,但其在郊县城镇的出租房屋满70平方米的,按郊县起点规定改造,市区部分在房主的同意下也可以一并改造。如果房主家在郊县,市区、郊县城镇都有出租房屋,按郊县起点规定一并改造。房主在郊县建制城镇和非建制城镇都有出租房屋,如属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应一并计算面积,但目前可先改造其在建制城镇的出租部分。?

十七、私房改造时,搁楼要否一并计算??

意见:如果搁楼高度满一点二米并已住人的,应一并计算。?

十八、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不住在自有房屋中,租用私房或公房,现在要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自住房屋,或者自住房屋确实拥挤,要求在出租房屋中给予保留一部分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可以参照当前一般居民居住水平给房主调剂自住房;对郊县劳动人民应从宽照顾。对那些现在自住房屋已经不少,无理要求增加自住房的,应坚决拒绝;对过去改造中遗留下来的留房问题,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至于过去已给房主留有足够住房,目前虽然人口增多,一般不得再增加留房,因房主或房主的直系亲属在外地,过去改造时没有留自住房,目前已经迁回本地居住的,在这次处理时,可以调剂给一部分自住房屋,产权归房主所有。?

十九、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本人或者其父母在外地,是否给其留房??

意见:凡常住户口在本市,可以保留一定的自住房屋。对华侨和港澳同胞的留房问题,为了照顾政治影响,可以在改造的同时留给其一定房屋(在留房面积上不宜过严,由市、区、县根据房子和房屋结构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十、已经改造的空关房屋没有给房主定租的,应否给以定租,并从房屋调配时起发给定租??

意见:可以。?

二十一、私房改造时,如租金过高,应否参照公房标准及周围同等房屋租金情况先适当降低房租后进行改造??

意见:原则上应该先适当降低租金后进行改造,对已经改造的房屋中租金过高的,则暂不变动。?

二十二、私房改造时,对于房租欠储的修理费确实无法追回,如何处理??

意见:参照一九五八年四月公布的《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以及说明第二条的照顾精神,由区房地局提出意见经区人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地减、免了结。对于那些定租金额较大或者房主是四类分子家属,暂缓处理,等房屋纳入改造后再说。?

二十三、私私之间租地造屋,到期屋归土地业主,归进房屋的土地业主往往因缴纳过户契税而不愿归进房屋和改造,如何处理??

意见:可以按照一九五八年七月八日中共上海市委私营房屋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私房改造对房主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内部掌握)第八条的精神,对归进房屋的过户契税,从宽予以适当减免,但必须经区、县房屋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委批准。?

二十四、房主将房产典押给他人,房屋纳入改造时,典押的房价如何处理??

意见:典押房屋应视同出租。按规定加以改造,由房主领取定租。私房之间典押价款,原则上应出典(押)人与承典人(承押人)协商解决,如果出典(押)人无法找到,房管部门应适当照顾承典(押)人的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租金。房屋纳入改造后,由房管部门测定租金,承典(押)人变为承租人,按规定向房管部门交租。如果过去由承典(押)人申请改造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十五、改造房屋附属的前后花园、围墙、凉棚、亭台、水井、树木以及同一房主所有的土地,改造时如何处理??

意见:应当随房改造,不另计定租。公私共有的,应按比例确定公私所有权限。?

二十六、房主不在本市,代理人不肯负责,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可以不承认其为合法代理人,应认真进行产权审查,提出意见,经报区、县人委批准后,改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

二十七、房主或其代理人同意将出租房屋申请改造,但产证遗失或放在国外,如何处理??

意见:在未发现其产权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先接受改造,按照规定缓发定租。如果房主生活困难,可以从定租项下暂发其一定的生活费。如果代理人一向依靠房租生活,房屋改造后发生经济困难的,也可以从定租项下酌情暂发其一定的生活费。?

二十八、郊县的所谓“代管房屋”,过去都是由部队、镇人委以及其他县级单位移交给房管部门管理的,这些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应在这次私房改造扫尾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排队,按有关土改、没收、私房改造以及代管等政策,经报县人委批准,分别加以处理。?

二十九、同一房主或一户在两个区(或两个以上)都有出租房屋,其改造应归房主居住所在区负责,还是归房屋建筑面积较多的所在区负责。?

意见:原则上归房主居住所在区负责改造,有关区协助办理。如房主不住在本市或者房主已经有出租房屋改造了,则由原负责改造的区负责改造,其他有关区协助办理。各县也可照此办理。?

三十、过去市房地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市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如与本件规定有抵触的,一概照本文件规定办理。一九六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印发的私房改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解答作废。

大概没有公开
可以在沪房管局网站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