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小怎么调理变大:干部被“双规”,什么叫“双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56:54

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名词和动词,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腐败分子,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
什么是双规?
特指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必须交代问题的一种政策。

“双规”---反腐肃贪的利器
[岛国异人] 于 2005-12-29 20:24:20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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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反腐肃贪的利器
沈曙峰
提起反腐败, 广大机关干部及人民群众对“双规” 一词,已是耳熟能详。同时,再没有另外一个词组能像“双规”一样,让那些在职的腐败分子心惊胆战。
其实,“双规”的准确提法应该是“两规”和“两指”。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有两大来源:第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施行)中规定:专案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及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这是党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通过)中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及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是国法。
自“双规”实施以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调查手段,促使了许许多多的腐败分子交代出腐败犯罪的事实,震慑了许许多多的正在“滑落”的官员,挽救了许许多多正在“伸手”的干部,无可置疑地成为突破疑难案件重大案件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笔者认为,“双规”的威力和有效性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必要证据的前提下,经过严格的报批程序,而采取的一项组织措施。由于证据在先,程序严格,实践中就会使不少调查对象产生“既然已被‘双规’决无侥幸过关”的心理,从而无可奈何的交代部分或全部事实,以争取组织上的从宽处理。客观上也就为办案撕开了口子;
第二,由于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案件双方当事人得以专门的、不间断的、全方位的、近距离的接触,办案人员可以随机掌握对方的心理、习性、行为等细微情况,可以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的工作,最后突破案情。戚火贵案件中,与戚妻同居一处的办案女同志,就是根据戚妻的神态变化,敏锐地捕捉到了其藏匿的一张小纸条,使案情获得重大进展;
第三, “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暂停行使权力,也就等于他丧失了部分诸如设置障碍、掩盖犯罪、串通舞弊、威吓群众、寻求保护伞等行动的能力。一旦他的屁股离开了马桶,臭气自然也就捂不住了;
第四,由于是在指定的地点,被调查对象失去了与外界的联系,陷入一种“空晃”的境界,一切都变成了难以预测。他一方面不可能组织串供,另一方面不了解外面的情况。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拥有的信息资源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自巳掌握信息的优势,针对被调查人员一头雾水的劣势,精心设计调查方案,不战而屈人之兵,迅速取得突破;
第五, “双规”还是解决目前反腐实践中体制缺陷和法律空档的有效手段,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有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有一些调查对象,开始就对其采用司法手段不甚妥当,或者法律也不允许,甚至还莫奈他何。但是,如对其先实行 “双规”,事情会顺利得多。
采取 “双规”手段,是一项非常严肃慎重的工作。一九九八年以后,中央纪委及国家监察部又配套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对采用 “双规”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行为规范。迄今为止,作为司法手段之外的一种 “温柔的”威慑, “双规”犀利的锋芒,触动的是那些人民群众深恶痛切的腐败分子,维护的是党的形象、社会的正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双规”是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反腐”和“依法治国”。

议“双规”
??近几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双规”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耳畔。从深圳的女公安局长到国土资源部的田凤山,被“双规”俨然已成为腐败官员落马的代名词。
改革开放后,腐败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与腐败做斗争,“双规”应运而生。“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言之,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至于双规的具体对象,2002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双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曾专门明确指出双规的对象是党员。
“双规”是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反腐败形势而制定的,由于双规会产生“马桶盖效应”,有利于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为案件的审结提供依据,因而成为屡试不爽的利器。然而就象硬币有两个面一样,双规再成为反腐利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双规”的对象被扩大化,本来按照规定只有党员才有资格成为双规的对象,但据有关报道,有些并不是党员的人也享受“双规”的待遇,例如,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在办理一桩经济案件时将三名非党员个体老板“双规”,时间长达49天。另外在海南省有一位叫符严的打工妹被“双规”26天。
其次,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目前“双规”的典型做法是:办案人员把地点设在宾馆等场所,被“双规”的人员在这里被严密看管,未经允许不能离开,不能回家,更不许与外界联系,同时“双规”也没有具体期限,一般是什么时候问题查清,什么时候解除。可以说被双规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按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中国共产党虽然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领导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从本质上讲,它应是一个社会团体,因此党的纪检机关无权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至于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并没有赋予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野蛮践踏。
第三,“双规”的结果,按照查出的问题的大小、性质,一般而言,结果不外乎两种,要么给予党内纪律处分,要么移交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但问题在于如果什么问题都没查出来,被“双规”的人是清白的,那怎么办?难道象平反被“四人帮”迫害的老干部一样,说经历住了历史和党的考验。被司法机关抓错、关错的人可以得到国家赔偿,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惩处。可是被“双规”的人能得到赔偿吗?能追究作出“双规”决定的组织、机关的责任吗?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是很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合理的。虽然党员曾经在党旗下宣誓,要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献给党,但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活动,如果连党员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就更谈不上对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双规”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既产生了巨大的效用,也存在许多问题,只有正视问题的存在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本次修宪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一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双规”定会成为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参考资料:
(1) 中纪委有关人士解读双规 称与检察院查案并不冲突 法制日报
http://www.sina.com.cn
(2) 两指 两规 双规 (原载《联合早报》副刊龙卷风版)
http://www.huayuqiao.org
(3) “两规”“两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张德琦 龙头律师网
http://www.yfzs.gov.cn
(4) 谨防“双规”被滥用 盛大林
www.hnby.com.cn
(5) 打工妹该不该被“双规” 符大桥
www.hi.people.com.cn
参考资料:http://www.tianxiaclub.net/tianxia/printpage.asp?BoardID=50&ID=150

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地方交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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