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电新鸿路营业厅:你是否意识到这种损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10:36:29
生活当中,或是在互联网上(以下就以互联网为例)有很多种情况,需要消费者先交费,后接受服务的.
比如:手机预交费、煤气费预交费、新浪U币充值交费、QQ币充值等等情况,假设您预交了100元,这100元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后才消费光,那么,收了这100元的公司或网站用这100元钱存入银行所得到的利息应该归谁所有?
这些公司或网站是否在你交费前就向你明示这100元的利息的归属问题?如果未明示,是否算恶意侵吞他人财产?这种情况是否算犯罪?

有的朋友回答说: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归原物持有人所有,也就是说你转移了这100元钱的所有权,就丧失了对这100元钱产生孳息的所有权,这是法理,不需要法律规定。

但我认为,这100元钱虽然是交给了网站,但它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我自己的啊,如果我一直也不消费,这100元应该始终是我的,它不属于别人啊?因此它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归我所有啊。这怎么解释?

回答你所提的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一点,收付的“100元”属于何种性质。从题中看,该款项应当属于预付款性质。在消费者支付了该款项后,成为债权人,通过获得收款人日后一定期间内提供的服务来主张收回债权;而收款人成为了债务人,通过在日后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来偿还债务。所以,该款项收付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被理解为资金的借贷关系,因此,在付款方消费之前,款项理应属于收款方所有,相应的利息显而易见应当归收款方所有。

当然,消费者预付服务款项后,提供服务一方是否能够单方面的设置服务截止日期,以及消费者未获服务是否能够索回预付款等问题,在消费者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得到加强的今天,值得法律界和实务界思考。

有道理,只是这种利息单个人的太少(虽然对网站来说由于用户很多利息很大),不值得去为这个争,但你的这种意识值得发扬称赞.现在国内法律尚不健全真的要索回利息有相当难度.

我觉得你说得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当你向通讯公司或者水力电力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时候,事实上你们的交易已经完成,你支付了货款,对方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承诺和使用权,比如通讯公司,你充值完成后,你的手机上有了一定的话费,虽然你还未使用它,但是你已经获得了它的使用权,只是这个使用期限是因你而定的,如果这样也要算利息的话,你把话费放着不用,十年后通讯公司岂不是要欠你十年的利息了吗?甚至你永远不用,你占了别人的资源,难道就可以不付费了吗?土地使用权等其他使用权等,都是这样定义交易成立的,这和货物交易不同,所以应该区别对待.
你的想法倒是有一些新意,给了大家一些启示,生活中有这样的较真有时候真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