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瘦一斤:关于第三者的法律法规(请专业人士回答,2小时内选答案)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08:24:37
一个女友不慎卷入这场是非,认识那个男的时,男的骗他是单身,后来知道了,也没有离开他,因为男的为他离婚了,现在,男的不让前妻见孩子,前妻就要挟第三者见不到孩子,就告诉所有人说是因为他(女友)他们才家庭破裂的。虽然,实际上他们家庭不和已经几年,并且,不和的原因是男的在外面的女人太多,但最终还是因为我的女友才离婚。而前妻现在并不要求复婚,却要求女友帮他把孩子抚养权夺回,当时离婚,房子孩子她选了房子,现在,他又想要孩子也不愿意还房子,因为现在男方越来越没有能力照顾好孩子。男方也不愿意去和家长谈,女方却经常和其家长在一起讨论。不过,我现在只想问到有没有第三者的法律法规,假如有证据会怎么判!

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009

应负的责任——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四

本报记者吴兢柳晓森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婚姻法被称为“软法”。而婚姻法的“软”并不是它缺乏硬性的规定,而是它就算有“不许”、“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惩处后果,一些条文形同虚设。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宝剑”,对一部法律至关重要。它是一部法律最迫切的需要、最有力的威慑、最强劲的保障,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标志。“软法”如今变“硬”了!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针对当今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和第三人合法债权等行为,新增了整整一个章节的“法律责任”,被誉为“中国婚姻法的一个创举”。一位社会学家说,它更明确地提醒我们的公民:婚姻的责任,是不可逃避的。

在这一章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离婚赔偿责任、假离婚真逃债等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是否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呢?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者除非犯了重婚罪,否则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我们暂不多论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主要来探讨一下与婚姻法修改密切相关的民事责任问题。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对于因重婚导致的离婚,无过失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呢?

一些人认为,无过失方不但有权向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也应该有权向未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因为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合法婚姻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一些人则认为,第三者插足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应管也管不了婚外情。如果法律对道德过度干预,就会偏离法治的精神。

一位资深律师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如果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将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隐私权的随意践踏、私人侦探行业的兴起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是承担修改婚姻法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他说,法律是否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法律如何界定“第三者”。与夫妻一方有较为密切关系的是否就是第三者?街头巷议的第三者是一个社会现象,法律上至今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男女异性一起出去喝喝茶、看看电影、吃顿饭,这算不算第三者?是否发生一次性行为就是第三者?

其次,应该弄清楚第三者是不是一定有过错?过错到底有多大?有的第三者是玩弄异性;有的却也是重婚罪的受害者,本身并无过错……王胜明说:“从现实生活中来看,第三者的情况非常复杂,对第三者的认定较为困难,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规定,需要听取更多人的意见,进一步认真进行研究。”

那么,婚姻法是否要用“责任”套住“第三者”呢?我们拭目以待。

离婚———无过失方可要求赔偿

在草案“法律责任”这一章中,第四十七条关于离婚赔偿责任的规定受到了最多的关注。按照这一条规定,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条规定,几乎得到了一致认可。

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女士,研究婚姻法已有20余年了。她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东北一对夫妇,生有两个孩子。不幸的是,丈夫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妻子拳脚相加。妻子忍了一次又一次,忍了一年又一年,最终忍无可忍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将两个孩子判给母亲抚养,并本着“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处理原则,将财产的绝大多数,包括房子,判给了母亲一方。

一年后,这位母亲长胖了,变得愉快而自信:“现在我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好孩子和平静地生活。”

巫教授说:“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对于弱小的妇女一方相当重要。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孩子判给母亲抚养的比例高达80%。所以,从司法部门现行的‘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处理原则,到如今婚姻法修改明确提出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一个巨大的、令人高兴的飞跃。”

在赞同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同时,巫教授认为这条规定还存在不足:只列举了4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况,范围相对太窄了。

她说,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者,不但要受到刑法制裁,而且在离婚时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姘居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所造成的离婚,无过失方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这未免太不公平。所以,她建议将第四十七条改为原则一些的规定:“一方因重大过错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用司法解释对“重大过错”予以认定:重婚;姘居;通奸,情节恶劣的;遗弃;虐待;其他家庭暴力。

巫教授的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但也有一些人反对扩大过错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吴晓芳认为,如果按照某些专家的观点,婚外性行为就算“过错”,就可以“索赔”,那么,我国的婚姻法在世界上恐怕就要算得上数一数二的严厉了。她认为,感情问题是很复杂的。夫妻的相互忠贞应属私人契约,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思想和感情。

假离婚真逃债———此路不通

如果说几年前“假离婚真逃债”还鲜为人知的话,如今这类现象已不再是新闻。

山东省的张某欠一公司原料款13万元。法院多次通知张某履行债务,张某就是赖着不还钱。等到法院执行人员到张某家中扣押财产时,张某的妻子却堂而皇之拿出一份盖有人民法院大印的离婚调解书,声称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她和孩子所有;要钱,直接去找张某本人要。

这正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审员韩延斌说,像这样的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例,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债务人往往将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而将所有债务都由自己一人承担,造成了他自己欠债却没有一分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假离婚、真逃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危害甚大。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猖獗,本次婚姻法修改在第四十八条特作出专门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韩延斌说,这一条规定正是针对夫妻利用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以逃避债务的制裁规定。把它特别规定在婚姻法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假借约定或离婚而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问题,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合法有序的交易关系。

《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0日第十一版)

http://www.wsjk.com.cn/gb/paper7/5/class000700002/
http://www.wsjk.com.cn/gb/paper7/5/class000700002/hwz55557.htm

没有。目前,中国婚姻法对第三者还没有做出专项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者主要指介入两人感情的第三人。如果是在婚姻中出现第三者,通常情况大家俗称小三。离婚案件中对婚姻不忠造成第三者的不具备法律保护优势。这种劣势主
要表现在财产分割上,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具有要求不忠诚方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认定对婚姻不忠应该出具相应的证据,而非口头说法。

你好,关于“第三者”(又称小三)的法律法规见于婚姻法和刑法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其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同时,刑法也规定有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