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rs485中继器故障:咨询法律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10:26
有个朋友因交通事故腿被创伤,当时在交通队解决,对方负全责,赔偿5千元,已结案。
目前我朋友的腿未好,5千元已花完,还要继续治疗。准备到法院起诉对方,引用相关法律哪条哪款好。请各位朋友帮助,最好写明应用的条款。多谢!!!

TO:qust99作为交通事故已经解决,但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没有结束~!为什么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搂主完全可以诉讼,进行追偿.
腿被撞伤,属于侵害人身权
91年9月22日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在对于医疗费的计算标准中,本法有如下规定:“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既然已经结案,那还起诉什么?
个人认为,不要报太大的希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朋友的情况应该是属于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应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