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制包装盒:法律高手进(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7:49:54
XDJM:
我MM的妈妈(北京本地人)在三四年前借身份证给一个河北来北京打工的人(车主)买了辆货车,上的是她妈妈的户口,车主当时一再的保证出了任何事情责任都由他承担.当然,车也是车主一个人出的钱买的,现在这辆车出了车祸,车辆逆行,撞死了人,车主雇佣的开这辆车的司机事后逃逸.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交通局就找到了她妈妈,她妈妈有澄清事实,说明了此车只是借了她的身份证,这些有记录.

然而,车主却要她妈妈先承担起赔偿的责任,赔偿的钱由他出,并给她妈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全部是口头上的,但是她妈妈太善良淳朴了,相信了他的话,在死者起诉的审理当中一个人把判决的25万赔偿责任全揽在自己一个人身上.

到现在,判决过去快一年了,法院要强制执行,可是车主还像没事人一样,她妈妈全力催他都不见有什么反映,其实车主应该拿的出这笔钱的.当初就因为他们是好朋友,她妈妈太容易相信别人了.

现在那车主答应签一个协议,意思就是他现在拿不出这钱,要她妈妈先赔了,然后他还上,就相当于一个欠条吧,可是那车主都是外地户口,在北京只是打工,房子都是租的,象这样的情况下,我想这协议不能签的吧,因为谁都保证不了他再食言,而且,要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追回这笔钱肯定很难很难的,可是关键是法院现在找的责任人是她妈妈,25万可是他们一辈子都难赔的起的啊,他们家只是郊区一个普通的工资家庭而已.

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请专业的法律专家给予帮助,您的及时帮助将可能挽救整个局面,我们将一辈子感激!!!

只要回答的好,我愿意追加给我所有的知道分,望社会热心的人士给我出出主意,谢谢!!!

希望管理员置顶,这个案件一定是个比较复杂的案例了,时间上也比较紧迫,我想得到尽可能多的帮助,可以吗?谢谢!!!
真的非常感谢知道上这么多好心人的帮助,我是福州大学的大四学生,我的手机是:13599048830,邮箱:zl4208@yahoo.com.cn

上次的审理是2005年3月的事情,到现在还没有一年。

我女朋友很好的继承了她父母的优点,也非常的听话乖巧也很容易被骗,^^^^^^

补充:QUEST99说的对。一定要找执业律师。我刚才电话给你的建议也是要找律师。北京律师费用比较高,但是也比25万少。
我是律师,但不是北京的律师,你还是要找北京当地的律师。

上面的那位同志,这里很多人都是法律人士啊,不要这样说嘛。
长话短说:这部车在登记上的所有人是她妈妈,责任自然会追查到她身上,除非可以出具证据证明借用身份证购车一事。
可以签订借条,可以设立担保,如果其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上诉至法院,拍卖担保物,强制执行。

你的事确实有点棘手,但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主张以车辆的运营利益的归属来判案的,那么你说的事情就可以得到解决,那就是不用赔偿了.
可以申诉的.
可以从下面这个司法解释中找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颁布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补充一个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
你办法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5日

法院的判决应该不存在问题,你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可以预见到这种事实的发生,而且,我国有关身份证的规定明确提出,个人身份证明不能转接他人使用。和肇事者签订协议也没有很大的必要,因为在你履行了该笔赔偿以后,法律就赋予了你相关的追索的权力。
不过,如果能找到肇事者而且他有赔偿能力的话,你可以同时申请法院对肇事者进行执行。

我曾经在中央2台看到过一个近似的案例,律师的答复是:实际的车主承担法律责任,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的实际车主无力偿还时,名义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是
1-看肇事者有没有投保车辆险,如果有就好办多了。
2-想办法调查清肇事者的经济状况。如有什么值钱的财物,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3-这样的协议不能和他签,别说协议,就是你拿着欠条他不给你你也没办法,如果一走了之,你要那个欠条有什么用?
4对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复议。

首先要看她的妈妈在法院是否承认自己是实际车主,如果承认,那就没什么办法了,除非能证实当时自己承认是被迫的。如果没有承认,只要搜集能证实实际车主的证据,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欠条没什么意义,它不能免除他的妈妈的赔偿责任,好一点的结果,就是(车主)愿出具为她妈妈清偿赔偿款的担保,这也只是在法院执行阶段增加一个连带清偿责任人,仍然不能免除她的妈妈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