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速派2017款:劳动合同是否有约束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7:27:24
如果A与公司签定三年合同,一年后,A欲离开,碍于合同签了三年,便只好留下,终日闷闷不乐,工作设计显得毫无创意(不知道是真的因为郁闷才这样,还是希望企业放他走才故意装成一只病猫),企业看他也江郎才尽了,白养他两年也不合算,便让他走了。
因为工作效率并不是一个可以明确测量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合同中可以规定得出来了,员工用这种方法让老板主放行,老板也可用类似方法逼走员工(栽员需付补偿金给员工,逼员工自动离辞则无需)。

以上所说的,可行吗?如果可行,那劳动合同有什么用呢?
可能是我说得不太明白,我不是一楼的那个意思。我的意思是说,企业或员工想单方面毁约,但又不愿付违约金给对方,于是用各种卑鄙的方法逼对方无条件放行。此时对方只好就范,那么劳动合同岂非一纸空文,签了等于没签?

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中如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约金等很多问题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出现纠纷时才有双方当初一致意思的凭据。
不管是什么合同,甚至是法律,现实中大家都有规避的方法。特别在中国诚信不高的情况下,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实存在约束力下降的情况,直接撕毁合同的情况总是对自己不利的,所以就出现你所说的变相违约问题,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你说的方法在实践中是可行的,甚至有人认为把辞职报告交上去单位批准辞职这个行为实际是单位主动解除的劳动合同,单位要给经济补偿,这个问题现在还有争议,处理不一致。单位有时也不会因为职工的消极怠工而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可以通过锻炼的借口把职工派到艰苦的岗位,使得职工苦不堪言自觉离开,职工或许还得支付高额违约金。
其实这些情况的存在恰恰是大家有了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的表现,正是因为深知不当解除合同和违反法律规定会对自己不利,所以才用规避的方式。

可行。本来合同就是双方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直就可以修改乃至终止。
对于你提到的两种情况,实际上均属合同规定的可以变更事项。
合同法其实也对此给予了救济措施
既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对此给予补偿。

你老兄不看看,在私营企业中有几份劳动合同是公正的,
都是障人耳目的,劳务合同:只有到死了人的时候,才体现出一点点微弱的束缚力,平时,只有两个字:苍白!

1、仲裁
2、起诉
有一点,楼主要明白,起诉以后,用人单位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这样的官司很好打,一般是单位败诉。但是,你起诉了以后,你在该单位也混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