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2火凤凰:自行车在楼下被盗,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52:45
自行车存放在自家楼下,物业公司说他们没责任,难道小区内的安全不包括"盗抢"?

有没有责任要根据事实来说的,主要看双方的约定(一般是物业管理合同)了,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服务物业公司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完全实施,由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导致你自行车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当然你要有有利的证据,比如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天应经过你停放自行车的地方巡逻几次,但实际根据保安人员签到或录象监控发现并没有那么多频次,则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当物业公司已经按和约的物业服务标准完成了他的服务的之后,仍然发生了被盗,则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实际发案中,通常由于业主很难取的有利证据导致业主败诉比较多。
  另外再说明一下,很多朋友容易混淆,好象只要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什么都保一样,其实不是的,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是由双方约定的,如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范围,物业公司也就无能为力了,通俗一点就叫“一分钱办一分事”。换另外一个角度,公安部门(物业管理处)的运做费用全是我们交的税钱(管理费)支撑,他们有义务维护我们的安全,那么我们在大街上(小区)遭到抢劫,如果不能抓到罪犯,公安部门能否给予我们赔偿呢,即使抓到了,我们的精神损失谁来负责,你不会因为这些起诉公安局吧,除非你找到了他们的明显过错之处。

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保安职责?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4年8月9日14:55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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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于1997 年2月4曰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1997 年2月16日至2006 年12月31日,委托管理项目包括了保安服务。2000 年1月23日晚9时许,原告业主李某在所住大楼的电梯内遭不法分子袭击受伤。同年4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未尽到保安职责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请问,物业公司该承担何种保安职责?
答:原、被告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发生在《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系双方自愿行为,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虽在合同中承诺了保安服务,但这种保安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达到完全根除治安、刑事案件。被告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保安员,原告不能提供其遭受袭击和伤害系被告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故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予支持。
至于原告业主李某提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该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两个主体签订的合同,原告个人只有建议权,故法院对原吉提出的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有责任,小区的物业范围就有保障居民财产按权的内容

当然有了,你白交物业费了

当然有责任了,要不然就白交了物业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