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网站验证服务中心:依法此案应如何处理?上述当事人因争继张青的遗产发生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0:52:08
1950年张青和李丽再婚时,李丽带来前夫所生的女儿李花与张青一起生活。而张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张英早已结婚另过,1970年张英病死,留有子女张小朋,张小红两人,张青与李丽婚后生有二子,长子张明与王青兰结婚,1976年张明死亡,王青兰仍居张青处,并掌管全家经济开支,直至张青去世。幼子张正从小被叔父张军收养,并与叔父一起生活。1980年张青病死,留有银行存款12万元,(是张青与李丽共同生活期间的积蓄,)1981年,上述当事人因争继张青的遗产发生纠纷。
依法此案应如何处理?

好麻烦哦!~~~
这么乱的继承关系~!
一个一个说:
1、张正,张正仍然有继承权.原因:
张正是张青的亲生儿子,虽然其已经被其叔父收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第17条:"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2、张明,张明已经于张青前病故。已经失去继承权。
3、张英,张英也以于张青前病故,也丧失继承权。其子女(张小红、张小朋)同样~!
4、李花,如果李花在母亲再婚时未成年,那么其已经和张青建立了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对于张青的遗产有继承继承权。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属于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5、王青兰,王作为张明的妻子,与张青是姻亲关系(血亲的配偶)。在其丈夫去世后,姻亲关系的终止,按照我国婚姻法中并无规定,但对于这种情况,配偶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从实际情况看,“王青兰仍居张青处,并掌管全家经济开支,直至张青去世。”两者的姻亲关系并没有终止,而且王对张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继承法》第10条“、、、、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6、李丽,作为张青的妻子,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12W具体分配如下:
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分出1/2,属于李丽所有。
而后剩下的1/2,由李丽、王青兰、张正、李花继承。

对于养子女只能够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够再享有生父母的遗产.对于李花要是带来时候她还未成年,那么她跟张英是享有同等权利继承遗产的,她们二者排名不分先后.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李花还可以继承其生父的遗产,法律的继承问题上继子女地位是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