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生存进化狮鹫:谢谢大家!有个问题请各位不吝执教,尽量全面些,并且有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02:11
请问某公司出纳,试用期中办理汇款业务时,由于会计人员账号书写不规范,出纳难以辨认,造成理解上错误,导致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是否由出纳承担全部责任?
出纳是否需要部分或全额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如果是部分赔偿要怎样划分比重?如果个人承担不起又怎么办??

对于此类工作上的错误如何归责,以及善后如何处理问题,单位财务制度一般可能有规定。如有规定一般按照单位规定处理。但单位规定不清楚或不合理时,员工可以提出异议。

但就出纳看不清楚会计人员理解错误,一般看来主要责任在出纳,原因在于出纳在情况不确定时有义务向书写人员确认或向主管汇报。

当然,错误的款项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收款人属于不当得利)追回,希望不会有太大实际损失。

1,首先,确认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在单位承担你的行为的损失(如果无法追回).

2,你是否承担:根据法律,由于职员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向职员追索部分或全部损失.

3,你不是故意,但是否有重大过失呢?这需要判断,你应该有过失,但是,你的过失是由于会计的过失造成的吗?是共同过失吗?这些需要细节来判断,但是,你可以向领导提出自己的这些看法.

4,法理上的过失分两种:

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你或那个会计)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判断认为能够避免,但是最后发生危害结果.

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5,我认为你的过失是存在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你的过失是因为会计的过失引起的,会计应当预见到字迹不规范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结果发生危害结果.

6,你们构成了共同过失,但是,我个人认为会计具有更大的职务责任,她或他应当承担主要的过失责任.]

7,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这个很难判断,需要看具体细节,是有可能构成的,重大过失不是指金额是否重大,而是指你的过失行为是否非常严重,通俗的说是否是严重的失职.如果会计的字体很容易让人误解,那么我认为你只是一般的过失,可以不承担法律上赔偿责任.如果会计的字体模棱两可,一般人无法直接判定,而你又过于自信认为是某个错误的字,那么你有严重失职的可能,因为,作为出纳,你应当有职责搞清楚是什么字.

8,这是很细节的判断,你让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来判断,就知道你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9,转承责任制度在各国立法中均已确立,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理论界对其性质、规责原则众说纷纭,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首次从实体法司法解释角度规定了转承责任制度,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10,《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理解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机关成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机关成员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成员(也可能存在雇佣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法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属于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转承责任,这和雇佣关系是不同的。

《民法通则》第43条的立法旨意只是为了明确法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防止法人随意推脱其应负的责任。因此,以法人对其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来论证雇主也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来承担无过错责任。

11,确定转承责任归责原则,应充分考虑雇佣关系的特殊性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是的过错,不仅包括雇主的过错,也应包括雇员的过错。雇主有权享有雇员的职务行为给其创造的利益,相应地,他应对这一职务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前提是雇主或雇员主观上有过错。(法理上将故意或过失和称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