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宝中学进步大:谁能救救我这弱女子啊!!!我想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24:00
刚才看到你发的那个帖子,本来不想回的,但又看到了就回个.我不懂法,但我很同情你,不想骂你,刚才看到一位仁兄说的对,你如果真的想通过法律来告这个男的我支持,这个男的不是人,只要你不怕通过法律对你自己的名声带来不便就行.还有就是你说的钱.200块钱毁了你的青春,你...我无语...还有就是你应该把这篇发到
社会--法律里,那里面学法的多
我忠心的希望你以后的人生要自己做主,不要听从别人的摆布,任何人都一样.相信自己.
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回首以百年身.这句话说的太好了,你现在还来的急
告他没用的,你们是恋爱关系,现在不愿意不能说明当初不愿意,当初不愿意可事后你还自愿和他保持同居关系,告他是没任何理由的
可悲啊现在的大学生,为200块大洋糟蹋自己值吗
报复也没用的,冤冤相报何时了,过去的就过去了,算了吧
你的关键在不要自暴自弃,抬起头来重新过日子,别把一生幸福押在一个男人身上,否则你还会吃亏的,好歹你还一大学生那
1,我是法学院的大四学生,很想帮助你,但是,你说的强奸的问题已经不可能得到公力救济了...一个是因为证据不足.另外一个原因,从法理上分析,就算有证据证明他曾经实施强奸的行为也失去了定罪的意义了.
2,因为强奸已经转化为通奸,根据刑法分论对强奸的认定,强奸和通奸共有三种转换方式:
A,本来是通奸的,事发后,为维护名誉说成是强奸,属于通奸.
B,先有强奸性质的,后来妇女同意,并多次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通奸或不正当性行为.(你的案件可能就是这个问题,在法理上已经转化为通奸或不正当性行为)
C,先通奸后转化为强奸.应认定为强奸.
不信你看一下这个网址,在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中:http://www.law.sdu.edu.cn/jxky/jasw/htm/xingfa-fen.htm
3,你通过公力救济的可能性基本没有,一个是因为证据不足.另外在法理上一般不认为是强奸.因为,你后来和他的行为属于通奸行为,虽然你说是因为200多块钱的问题,但是,这是你后来自愿放弃了性自由权,不属于强奸...
4,至于200块的钱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拿回来,但是,诉讼标的太小了,基本没有诉讼价值,你的诉讼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肯定超过了200元的诉讼标的.....
5,私力救济吧....学习法学的人不会告诉你违法的方式
首先我先告诉一些人,不要对人家的痛苦说风凉话!!!!即使是学法的,也不能学的冷漠无情,人应该多一些悲悯和感恩。谁都有痛苦,谁痛苦时也不会喜欢别人冷嘲热讽的!!!
作为一个搞法律的,我可以告诉你基本没办法告了,你没证据。但是可以去报案,万一他玩弄的不只你一个呢??多几个受害者还是会处罚他的。那点钱200还不够你的医药费呢。钱能买回什么??珍惜你现在的男友吧。
那个人渣不能轻易放过!除了法律,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办法能达到人的目的。
人家都这样了,不帮着出主意还骂人家,太不象话了。我来帮你。
如果你直接去告他的话其程序会很复杂,而且你会花很多钱,和很多时间。我有一个办法,就要看你敢不敢去干了。
你到他家前先拨打110说这里有事发生,然后进入他家,当着他父母的面激怒他,在其打你时趁其不备用准备好的刀具刺伤他。然后把事情闹大,围观的人越多越好,等110一来后,就会把你和他一起带走。这样就会引起公诉,而公诉是不用你花钱的,而且法院绝对会受理。警察自然就会调查你伤人的动机和起因。审讯你时你就把事情经过详细说一下,你的罪名是自我防卫过度,其判罚是很轻的。我相信法律会站在你这一边。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根据我国法律,像你遇到这种情况,那个人是不以犯罪论处的.根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另外,时过境迁,即使报案,警方也无法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把他送上法庭.你还是放宽心,"最多只能算是被青春撞了一下腰"(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关键你要从中吸取什么?你通过这件事学到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