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财管哪个老师好:大陆本地人可以到台湾旅游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6:21:13
大陆本地人可以到台湾旅游吗?怎样才能去?有什么手续?有自由行的吗?

可以,但是要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但是都要选择出境地点.
现在还没自由行,但是目前正在洽谈,前几天央视一套还在讨论这个问题.
旅行社一般出境后拿一个比较容易拿到旅游签证的临国,再从临国到台湾--因为内陆很多城市现在拿直接去台湾的旅游签证还困难.

办事机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可提出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履行法定手续。

2、需办理的手续: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①交验身份证、户口证明;

②填写申请表;

③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 在地公安警署(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④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A、赴台定居

a、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B、赴台探亲、访友

a、与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C、赴台旅游

a、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D、赴台处理财产

a、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E、赴台结婚

a、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F、赴台奔丧

a、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G、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a、国务院台办批件;

b、单位证明;

c、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即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d、提交赴台日程安排;

e、 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函件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f、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由户口所在地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赴台进行有关交流活动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办事时限: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3、办事手续: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输入电脑后,移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赴台进行经济、科技、文教、学术等活动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下)

(1991-12-17) 国务院第93号令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签注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旅行获取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独或者并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理自助游是不可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