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离婚律师事务所:请问性骚扰是怎样定义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2:34:20

1,定义及其分歧:

  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到现在20多年,在国外有一些立法,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都是描述性的,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这也就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多么困难.

  对“性骚扰”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欧盟将之称为“敌意性工作环境”。现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是“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他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的,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这一标准也就将性骚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在国外,法院在判定性骚扰行为时,也是以此为标准。

  2,主要表现:

  对异性实施调情、调戏、勾引、勾搭、猥亵、侮辱、挑逗、瓜葛等等类似的性骚扰现象层出不穷,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电子邮件、表演、会展、促销、发廊、酒吧、夜总会、录像厅、按摩房、洗脚房、定点暗娼、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无不存在视觉的、听觉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触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骚扰现象;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骚扰的、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有同性之间实施性骚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直接的、隐性的、显性的性骚扰现象。

  3,主要法条依据:

  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