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领导班子纪明珠:一万元存款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24:32
原告张小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的王氏的喜爱。2002年夏,张小玲在外祖母家居住。王氏对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氏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存上1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她给张小玲将钱存上。张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王荣。2005年10月王氏去世。王一明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其母为张小玲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款应归张小玲,不能做为遗产;而王一明与王一亮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由他们继承。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荣遂代理张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存款为张小玲所有,让王一明、王一亮将存款返还给张小玲。二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存款上的名字虽然为张小玲,但张在存入存款时,尚不到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王氏与张小玲之间的赠与行为不能有效成立。况且,张小玲并未取得该存款,因而也不能认定赠与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该存款为遗产,由其继承。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张小玲接受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并且是单务合同。一经赠与人承诺就生效。所以,以张小玲未实际取得为由否定改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况且存单上的名字是张小玲,不是其外祖母名字。就是说此财产已经在张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此财产经王氏处分,已经是属于张小玲的财产了。王氏兄弟三人拿着存单是侵占他人财产行为,应返还

争议的焦点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赠与有效,一万元当然不列入遗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收益的行为是有效的。
一万元属于张小玲的财产,并非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