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到南岳的汽车:紧急求助:关于眼睛致残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44:13
我是一个工体工商业主,自己买了一辆工程用车,和几个同是车主的朋友共同请了一个外地在上海打工者,为我们修补汽车轮胎.雇佣期是今年的11月4日开始,但在今年的11月23日早上,他在修补我汽车的轮胎时,由于自己的操作不当,造成补轮胎的辅助工具断裂飞出,砸在右眼球上.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估计该眼睛恢复的可能性很小.
问:(1)我们和伤者未签订雇佣合同,但是不是已经算是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了?
(2)由于他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杀害我们是不是也应该负全责?如果全责的话大概会赔偿多少?赔偿范围怎确定?
(3)该伤者是我们几个车主一块雇佣的,但是却是在修补我的轮胎时出的事,其他几个车主是否需要一块承担法律责任?
盼懂法律的人事帮我出主意,分析情况.感谢万分!
谢谢华智的答复:
据你的经验来说是指无论是怎么情况,受伤者是没有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吗?

首先应当认定为是事实雇佣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无过错原则属于因工致残,而其个人没有责任,赔付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补贴,营养费,陪护费,与只有干的交通费等;一般适用于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数额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才能决定你到底赔偿多少;三如果雇主是多人的应由雇主共同负担。
鉴定部门是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 应属实是雇佣关系;
2. 承担部分责任,由相关机构认定;
3. 其他车主应当一起承担,因属多人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