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委书记曲峰: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试行) 哪里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32:36

仙桃市物价局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治价,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物价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仙桃市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仙政发[2005]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市物价局对局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在价费管理、监督检查、价费服务工作中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经市物价局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不是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市物价局整体工作及形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市物价局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不按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的。

  (六)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七)治价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第五条 问责对象所管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问责对象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导致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违规办理许可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者而不办理许可,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押金,以及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市物价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等不良后果的。

  (三)在价费管理和价费服务工作中,擅自调定价费、违规出具虚假认证、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应当及时办理的价费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涉案评估报告、认证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者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市物价局带来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和人身、利益侵害的。

  (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或丢失罚没物,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不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七)年度内本科室或二级单位1人次(含)以上被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八)年度内本部门本单位被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九)市物价局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六条 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物价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局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物价局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辞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年度内行政问责对象被行政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所在科、室或二级单位本年度评先资格;年度内被行政问责2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年度内被行政问责3次或两年内累计被问责4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市物价局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宣布行政问责决定时,由局纪检监察室与行政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行政问责书》送达行政问责对象。问责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市物价局班子成员会作出的行政问责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时下发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和纪检监察室,并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市物价局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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