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分状元引起争议:请教各位(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14:30
某化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护肤护发品.2004年4月6日,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3月份应缴税款.4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3月份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核时,发现以下情况:
(1)连同护肤护发品一同销售的特制包装盒收入(含增值税)9360元,未纳入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中,生产特制包装盒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外购一批用于生产护肤护发品的原料并验收入库,支付货款(含增值税)35100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00元。经核查,该批原料因管理不善已被盗窃,但其进项税额已从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
(3)将新开发的X牌洗发露40箱作为样品用于新产品发布会,会后全部赠送与会人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生产该批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X牌洗发露每箱市场销售价格(含增值税)351.9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题中情况应当补交增值税:

1.连同产品一同销售包装盒而取得的收入,属于价外收费,应当计入销售额中交纳增值税。则应补交:(9 360/(1+0.17))*0.17=1 360元。

2.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料被窃的,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则应补交:5 100元.

3.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的,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则:(351.9*40/(1+0.17))*0.17=2 045.23元。

所以,应补交增值税税额=1 360+5 100+2 045.23=8 505.23元。

(1)包装盒销项税9360/(1+17%)*17%=1360元
(2)外购材料被盗,已抵扣进项税,应将进项税转出,补交增值税5100元。
(3)将新开发的洗发露赠送给与会人员,应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51.9/(1+17%)*17%*40=2045.23元,
所以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增值税1360+5100+2045.23=850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