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萧县中学招生:人民警察使有武器和枪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遇有什么情形,应当立即停止使有武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41:47

除非必要,不开枪。遇到有人质的情况,或有易燃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为加强经济民警的管理和建设,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民警是大型、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一支武装守卫力量,受所在单位党政和保卫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三条 经济民警的任务是,负责本单位重要目标的守卫,重要物资、产品的押运,防破环、防盗窃、防火灾、防爆炸,保障安全。

第四条 经济民警队的建立,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系统主管领导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经济民警队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装备、后勤供应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均由本单位负责。变更编制和撤销经济民警队,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章 警队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责

第五条 经济民警队的建制,应当根据建警单位大小和任务轻重,经公安机关批准确定。经济民警在十二人以上不足二十人的建小队(不足十二人的不批准建队),二十一人至五十人的建分队,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建中队,超过一百人的可以建大队。

第六条 经济民警小队、分队各设正、副队长一人,小队长、分队长兼管政治思想工作;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各一人,指导员一人;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各一人,教导员一人。大队、中队、分队可配备枪械保管员一人。大队、中队、分队以及独立小队的队长、教导员、指导员,由建警单位根据本单位干部的实际情况配备,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相等干部的待遇。对他们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主管公安机关同意。

第七条 经济民警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青壮年。

第八条 经济民警实行轮换制,队员服务年限三至五年,必要时可以延长,年龄不得超过四十岁。分队长以上骨干应相对稳定,年龄一般不要超过四十五岁。

第九条 经济民警队应当根据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人数,建立相应的党、团基层组织。

第十条 经济民警队的大队长、中队长、分队长、小队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持本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和带领全队人员,完成各项勤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对全队的管理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警容风纪,经常对干部、队员进行提高革命警惕和法制教育,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管好武器装备,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经常检查全队执行纪律、遵守制度的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乱纪行为;

(三)配合教导员、指导员做好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队员的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

(四)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贯彻实施训练方案,提高全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六)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进行工作,在队长离队期间,履行队长职责。

第十一条 经济民警队的教导员、指导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大队长、中队长加强队务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进行日常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干部、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抓好全队的政治学习,进行理想、纪律、法制、革命传统和反腐蚀教育,提高干部、队员的思想觉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抓好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

(三)做好党支部(小组)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做好共青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五)组织全体干部、队员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表彰好人好事,宣传先进事迹;

(六)经常深入小队与队员谈心,熟悉全队干部、队员的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发挥所长,合理使用;

(七)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警队生活。

第十二条 对经济民警队员的要求: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在紧急关头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二)执勤时要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吸烟、睡觉、打闹、聊天或做其他与勤务无关的事情;

(三)对待群众要态度和蔼,讲究礼貌,文明执勤;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共财物,保守国家秘密;

(五)尊重干部,听从指挥,执行命令,团结同志;

(六)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纪律

第十三条 经济民警应当遵守和执行《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准贪污受贿、包庇坏人、打骂群众、监守自盗、假公济私。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养成守纪律、有礼貌、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良好作风。

第十五条 经济民警在工作、执勤、训练、参加集会时,应当按规定着经济民警制服,着装的要求参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会议汇报制度

第十六条 为应付可能发生的突然事件,经济民警实行轮流集中住宿制度,各警队应当经常保持一半以上的队员集中住宿。

第十七条 经济民警各级警队,应当建立干部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保持内务整洁。武器、装备和个人物品放置要统一有序;搞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外卫生。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各级队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结检查工作和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对违反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各警队应当定期向本单位保卫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对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章 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必须爱护武器、装备,建立责任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损坏、锈蚀,使武器、装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武器管理的规定。经济民警不发个人专用枪支。公用枪支应当申领持枪证。要切实做到:

(一)配发的枪支弹药只供执勤和训练使用,非执勤、训练时一律不准个人携带;

(二)枪支弹药要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枪、弹要分库(柜)存放,库(柜)要安全坚固;

(三)枪支弹药的领交、送修、销毁要认真登记,严格手续,损失、消耗如实上报,发现差错要及时追查,并向上级报告;

(四)严禁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严禁随意鸣枪,不准玩弄枪支,训练前必须验枪,不准枪口对人;

(五)换哨时只换人不换枪,严格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济民警在执行任务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卫目标和保卫对象受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公共秩序,危及群众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经济民警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二十四条 使用武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使用武器前,应当沉着冷静地判明情况,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朝天鸣枪警告,警告无效或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应当尽量射击其非要害部位,以利查清问题;

(二)在开枪有可能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性后果的情况下,不能射击,可使用枪托、枪刺或其他手段制服犯罪分子;

(三)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武器管理规定,或错误使用武器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军事、业务训练

第二十六条 军事、业务训练要坚持为执勤服务的方向,本着学用结合,突出重点,少而精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训练的方式方法,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经常训练与集中训练相结合,请武警指导与本单位自教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训练内容,在军事方面主要进行队列、枪支使用、射击、擒拿格斗、军事体育训练;在业务方面主要进行守卫、押运、巡逻勤务的任务和要求,处理问题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等训练,以及组织学习法律常识、保卫工作基础知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个人和集体奖励项目,参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办理。

第三十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一)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畏艰险,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三)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有突出成绩的;

(四)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经济民警工作有较大贡献的;

(五)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应予奖励的。

第三十一条 全队在保卫国家财产、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学习训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或为社会和单位办好事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的,应给予集体嘉奖。集体嘉奖以小队、分队、中队、大队为单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确实做出突出成绩和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民警队和个人,同公安干警、保卫干部一样,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反纪律行为之一,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销职务、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执行命令,违反经济民警的纪律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贪污、受贿、盗窃国家资财的;

(四)在执行勤务中遇有危险时,临阵畏缩,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丢失、转借、损坏武器装备的;

(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当班时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谎报情况,造成后果的;

(七)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

第三十四条 实施惩罚应当严肃认真,坚持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受处罚人如认为处罚不当,有权提出申诉,各级警队领导不得阻挠和压制。

第三十五条 对经济民警的奖励与惩罚,由所在单位具体承办,其批准手续分别按干部、队员的管理权限办理,同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由公安机关奖励的,其审批手续参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第八章 公安机关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指导经济民警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建警队、哨位、人员编制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积极协助建警单位搞好经济民警的管理教育工作;

(三)检查指导经济民警的工作、学习和教育训练,协助各单位对警队领导骨干进行业务和军事训练;

(四)负责经济民警服装和武器装备的报领、分发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抓好典型;

(六)对不执行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或不起作用的经济民警队,应当协同建警单位的保卫部门进行整顿,必要时,征得建警单位党政领导同意后,可以撤销警队。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署、市两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经济民警分队长(含独立小队长)以上的骨干。对经济民警队员的训练原则上由各级警队按照上级的计划和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必要时可举行军事、业务技术表演比赛。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订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实施细则。

我~~

晕!

人民警察在抓捕罪犯时遇有罪犯停止暴力犯罪行为(包括缴械投降),不再使用武器。
若人民警察发现罪犯劫持女性人质(如绑架),且女性人质的生命遭受威胁,不能制止罪犯的行为时,可以开枪(不要误伤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