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源酒店:促销费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01:54:04
我们单位搞的促销活动比较多,最近税务局来查,说促销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合理么?哪位大侠能给个解释?最好是有税务文件权威解释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类情况:
一、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送不征个人所得税,赠予方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在以上三种情形中,表面看受赠方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的取得有先决条件,即受赠方同赠予方已经签订了民事交易合同或事实上履行了合同,因此受赠方获得经济利益是有偿的,不构成受增方的所得。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按照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属于“其他所得”项目。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属于“其他所得”项目。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项目。
前两种情形中,受赠方获得经济利益不以与赠予方达成合同或履行合同为必要条件,属于无偿获得经济利益,属于个人所得性质;第三种情形虽然以达成或履行合同为必要条件,但受赠方得到经济利益系来源于额外抽奖,也属于随机性的无偿赠送,属于个人所得性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对外赠送不一定全都会构成受赠人的所得,只有后三种情形的赠送,赠予方才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需要注意,企业对外赠送的不一定是有形商品,也包括赠送服务,如赠送客户体检、课程学习之类。按照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劳务报酬800以上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您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服务费和促销管理费,应属于日常管理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2、对方是一般纳税人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现代服务业,税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获得促销礼品属于“偶然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你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楼上RT_咖啡贝贝的回答恐怕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换而言之,“偶然性质”指的是该所得是事前无法预期的,所得具有不确定性。而促销却不是这种性质,因为你去买商品就可以得到促销商品/服务,不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促销不属于个人偶然所得。

首先谢谢RT_咖啡贝贝找出了税务条款的原文,不过我还是有一点不同的意见,因为问题所涉及的是“赠送客户的礼品”,并不是税务条款所针对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不一定能适用本条款。当然可能是因为问题本身没有描述清楚。
最后顺便发发牢骚: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lcjyzsw/20050330/112914732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