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有哪些证券公司:各位高人有谁知道下面这件案件能否避免再审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7:44:54
近期,某法院判决了一起民事诉讼案,判决下达以后,被告代理人提出了再审申请,理由是法院没有给足被告足够的举证期限。法院立案后,确定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由于被告下落不名,法院于200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并于200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并做出了判决。案件认识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但是由于举证期限的问题上存在问题,被告代理人提出了再审申请。请问各位高人,哪位知道有没有什么依据可以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谢谢黄忠强律师的回答。不过因为原审认识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所以我是希望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是否有这方面的依据?

就普通程序提起诉讼的本案分析如下:
1、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再审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
此案由被告代理人提起再审申请,此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属于全权代理,这个不多说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根据《民诉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即在设计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其特别权限。
此案提起再审涉及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取得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2、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1)有新的证据(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公告送达:此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采取了公告的形式。公告送达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4、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期限:(1)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2)由法院指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很明显,此案程序上有问题,被告代理人若取得特别授权据此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是理当予以接受。

希望对楼主的判断有所帮助。

另不知具体案情是什么,但是因举证期限程序问题提起再审,若无新的有利证据支持,很可能只是补救程序上的错误,判决结果可能差不多。

如果举证期限有问题,属于程序有问题,可以进行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