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列车谋杀案剧情:你认为现在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上是否合适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3:5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2、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与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与行政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以上规定,说句实话,第三、四条现在已经很少被用到了,因为你让猫不去再一次偷腥那是很难的事情。
还有,我认为贪,是因为欲望,欲望是人的本性,所以贪污这个事情很难控制的住,各朝各代,各个国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同时,就贪污罪的量刑上,我认为完全可以根据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同而重新进行更改~!什么事情都是在变得嘛,讲究的就是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