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坝招聘信息:合作建房契税问题,求教各位同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0 23:05:37
本人在税务稽查部门工作,碰到一个案子,有点特殊,拿出来探讨一下,某纳税人同我们这边的武装部联合建房开发,武装部出土地,他出资金,修建住房,联建协议上规定要么建成后付给武装部一部分房子,要么付给武装部400万现金,现在房屋还未建成,所以目前没有确定具体采用那个方案,对于合作建房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提供土地和提供资金的双方都要视同销售征营业税,其价格为出资方还给出地方的房屋价格,但问题出来了,房屋修建一切手续都是以武装部的名义办理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发生转移过户,房屋建成后纳税人所拥有的部分产权仍旧是武装部的并未发生权属转移,以后卖只能用武装部的名义对外出售,只是出售的钱由纳税人收取现已收取200万元,合同是同出资方签订的.在网上查徇了一下合作建房的契税政策,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出资方应征收契税,但后面又跟了一句,对各自分得的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这就把我搞糊涂了,对这种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行为,如何征收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必须要发生权属转移才征契税,请问如何执行,并说明理由

房屋建成后,只要过户就交契税,若不过户,就不交

等房建好了,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