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三部曲吉他:完成竞争和完成垄断条件下厂商均衡的比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47:41

在现代社会,竞争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领域。它是人类社会各种矛盾对立统一的必然表现。我们这里说的竞争,是指经济领域内的商品经济形态中的竞争,即商业竞争(也称市场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力量,它是市场经济的强制力量,也是市场经济的检验力量;它是市场经济的推进力量,有时也表现为市场经济的消损力量。

  为消除竞争中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人们制订了竞争法。

  竞争法是以市场经济领域内的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合法、正当的竞争为主旨,以及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般说来,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关系的竞争性;

  2、主体的特定性;

  3、行为的违法性;

  4、手段的不正当性;

  5、动机、目的的非义(非正义)性;

  6、客体多重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竞争。

  2、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

  3、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给社会和经营者本身带来正面的效果;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且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主要区别是;

  1、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

  3、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不平等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二)(我国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又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

  1、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3、国家监督检查原则;

  4、社会监督原则。

  除此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注意参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1、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或欺诈行为,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3、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贿赂销售、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定作这类广告的行为。

  6、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压价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搭售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里所说的监督检查,是指法定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采用的了解、取证、督促措施以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以外,还可根据违法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