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伴猫耳娘漫画:请问自行车和电动车相撞,电动车给撞坏了,要求索赔,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16 06:57:08

先要看谁违规
另外
电动车有动力
按照大车赔小车原则,电动车要大一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所以说,主要还是要看双方的责任了。

但是具体的道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和现场情况具体分析,发生事故时候申玉英的通行路线,应当如当事人宋斌山所述;如果当事人申玉英是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话,那么应当是面包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的左侧相撞,应当是电动自行车的右侧着地,地面划痕也应当右侧脚蹬,即便是申玉英又向右侧(北)躲避的措施,至多应当是后轮的左侧相撞,而根据现场的照片是电动自行车的右侧相撞。并且根据面包车的碰撞印痕,发生事故的当时应当是先撞的人,电动自行车后倒的地,就又排除了自行车在碰撞过程中翻转的可能。由此可以完全的断定,当事人申玉英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的行驶路线不是由东向西。
1、根据事故的真实情况,申玉英是占用机动车道逆行斜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或者全部原因,应当负此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宋斌山最多未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就这都很牵强)至多在事故中负一小部分事故责任。

2、就算是按照电动自行车的总体通行目的来说,电动自行车是本案中面包车的右边来车,但是右边先行的通行规则是有条件的,是基于双方对等的通行顺序,面包车已经完全通过了路口,电动自行车还没有到达路口的中心位置,电动自行车就已经失去了原来已经有的优先通行权,况且本案中电动自行车已经离开路口行驶到了新飞大道上。如果这样面包车对于电动自行车还应当遵循“右方先行”的路口通行规则的话,那么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就别通行了,因为右边的来车是永远也不可能没有的,是不是。只要一撞住就是左边的车没理。

3、当事人进行了申诉,但是无济于事,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维持原认定,并大言不惭,称当事人申玉英在碰撞前有向北躲避的过程,可怜那,当事人申玉英在发生事故前是向东南躲避,去被认定为向北对躲避。连当事人向北绕行的过程和当事人向东南躲避的措施都搞不清,还搞什么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