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证书有效期多久: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问题和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4: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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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
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
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作出规定。合
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合营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
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合营企业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 合营期限届满;
(二)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
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
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
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
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
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一百零六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
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
税。
第一百零七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
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八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啦,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办法》废止前,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但现在才发现资不抵债,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