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室岗位制度: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7:5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学校"既包括公立学校也包括私立学校,因此私立学校作为"学校"的一部分首先对学生负有保护义务,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内容上看,学校的这种义务与监护人的义务有重合之处,但两种义务的性质及来源却根本不同。此时学校对学生的这种义务只是一种保护义务,二者之间是依行政法规确定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它的存在并不影响家长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的存在,两种关系并存目互不干涉。这一点上,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是相同的。
有观点认为,此时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其与学生形成监护关系,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中并未将学校列入,更何况怎能在同一时间存在两个互相没有联系的监护人?因此,我认为学校不应作为"临时监护人"与学生形成监护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学生进行保护。

不对.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职责是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二者性质不同。其次,学校的职责是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实施全面的素质的教育。而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学校是完全不能等同于学生监护人的特殊的民事主体。学校不是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学校就不能履行学生的法定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