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冷却塔厂家:陈光的入伙协义是否可以视为无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52:14
现在有一家兄弟合伙企业,分别是王五,王六.因没文化遇到债务纠纷,欠债30万,由于没有流动资金工厂被停产.其本身有净资产三四百万.于是小弟王六退伙并签定了之前债权债务不相关的协议.于是陈光一百万入伙占百分之六十权利,成为企业的老板,并且不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写入入伙合同中.这时债权人纷纷来讨债,由于承受不住想退伙,并承诺100万资金三年内不用还,也不计息,三年后再计息计利.于是退伙成功.但债权人将王五和陈光告上了法院,没有告王六.陈光之前一再要求王五将之前的入伙退伙协议书给还,王五以不见了为由拒给.之后逃走了.所有债务均由陈光偿还了.问陈光入伙时有哪些重大失误?应怎样避免?
陈光入伙时,王五并没有将王六退伙的具体事项向陈光说明,是否可以将王五的行为视为恶意隐瞒,而将陈光的入伙协义视为无效呢?

退伙协议以及入伙协议的一些限制条款均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是陈光的最大失误。
他的协议只能在他和其他合伙人之间有效,其他人不受此约束。
陈光入伙如果要豁免之前的债务。只能在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才可能办到。
他这样入伙,就视为了对之前债务的承认。
至于隐瞒王刘退伙情形,构成欺诈,但与入伙协议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可以因此主张入伙协议无效,也不能对抗债权人。陈光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王六的退伙如果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是不具有对抗效力的。债权人同样可以向他追讨欠款。

现如今,陈光如果主张入伙无效,那么可以向王家兄弟追讨自己所支付的欠款,但不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