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项目价格表图片:涉外婚姻子女户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34:59

涉外婚姻

  1、外籍华人同国内公民在华办理结婚登记须持哪些证件?
  答:外籍华人须持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颂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需持有效的离婚证件。 国内公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华侨、港澳同胞、留学生同国(境)内公民结婚需提供哪些证件?
  答:华侨须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港澳同胞须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香港同胞还须持有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同胞由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6周岁以后离开大陆的港澳同胞申请结婚时还须持有原籍工作单位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在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国外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教委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
  国内公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国内公民同华侨、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登记,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本市涉外婚姻体检指定医院是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3、国内公民同华侨、港澳同胞要求离婚的,如何办理?
  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场的,可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如何同华侨、港澳同胞办理复婚登记?
  答: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收回离婚证。

  5、出国未定居人员如何办理结(离)婚手续?
  答: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出境、并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国公民(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结(离)婚手续作如下规定:
  a.结婚、协议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共同到(1)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下同)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2)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其居住国不承认使领馆登记法律效力的,可回国内办理,或在居住国办理(我国对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不予承认)。
  b、登记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1)国内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离过婚的须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持配偶死亡证明)。(2)出国人员的护照,其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有特殊的要求。(3)离婚登记需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c、出国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婚姻状况的国内公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d、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e、诉讼离婚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6、台湾法院民事裁判仲裁裁决如何在大陆生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5月2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以下简称"台湾民事裁判"),在遵守"一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并且不违反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其在大陆的法律效力。
  案件当事人持生效的台湾民事裁判的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请示和理由等。
  对人民法院已经予以认可的台湾民事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是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对该诉讼未作出判决之前,优先处理对应的认可申请,再决定终结或恢复诉讼。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一系列关于涉外婚姻和留学人员的计生法规引人关注,规定夫妻留学一年以上生二胎的不算超生。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

  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本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

  《办法》还对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广州的生育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6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本市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且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市农村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所生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