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没有加入wto:大使馆和领事馆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0:58:51
大使馆和领事馆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要在一个国家分别驻大使馆和领事馆,其功能有什么不同

在一个国家里,大使馆只有一个,而领事馆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大使馆:一个国家派驻在另一国家的以大使为馆长的外交代表机构

第11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要点:联系:(1)建立外交关系,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2)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3)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4)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5)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有些场合,领事可兼办外交事务。
区别:(1)职务范围不同,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而领馆通常只就某些方面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2)保护利益不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3)活动范围不同,使馆在接受国全境活动,领事则在领事区域内活动;(4)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2、简答国内及驻外的外交机关。
答案要点:(1)外交机关的概念;(2)外交机关分国内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3)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的外交部。国内外交机关是国家外交活动的领导机关。
驻国外的外交机关可分为常设机关和临时机关。常设的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使团。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通称特别使团,可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使团两类。
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
答案要点:使馆有以下五项主要职务:(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答案要点: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理论:(1)代表说;(2)治外法权说;(3)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两公约规定,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使、领馆有效地执行职务:可见,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有二:一是有效地履行职务所必需;二是对外交代表和领事人员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是国家主权的要求与体现,可见,维也纳两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的立场,否定了治外法权说。
5、领事的职务:
答案要点:(1)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益;(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友好关系;(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4)办理证件、公证和登记等事务;(5)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件;(6)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及其航行人员;(7)其他职务;(8)一国受第三国委托,派遣国之一领馆得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但须以接受国不表示反对为限。
6、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义务。
答案要点:(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外交人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领馆及其人员享有一定特权与豁免,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以下义务:在不妨碍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7、什么是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它们各自的内容和渊源有哪些?
答:外交关系法,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外交代表机关的建立、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及其开始与终止,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此外,还有国家派驻国际组织常驻使团的派遣、职务以及特权与豁免,国家的特别使团的派遣、组成与特权和豁免等。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只有规定外交使节等级和位次的1915年《维也纳议定书》和1818年《亚琛议定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和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的内容主要是: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领事的职务,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等。领事关系法的渊源,长期以来主要是国际习惯,直至1963年才签订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此外,国家之间签订有大量的关于领事关系的双边条约。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73条的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当事国间现行有效的其他国际协定,各国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继续有效。各国还可以缔结新的国际协定,以确认,或补充,或推广,或引申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8、什么是外交团?外交团的作用是什么?
答: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外交团通常设一团长,团长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
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礼仪方面的。如在驻在国举行庆典或宴会时,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成员在接受国的庆典或宴会上致词、祝酒。此外,外交团团长可以应新任外交代表的请求,向他们介绍接受国的风俗习惯,可以应接受国政府的请求,向外交团成员通知一些事情或转达一些意见,也可以向接受国政府转达外交团成员一些有关日常事务方面的请求。但是,国际法不承认外交团有对接受国进行政治交涉的权利,外交团的活动,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9、试述国家派驻国际组织常驻使团的种类及职能。
答:国家派驻国际组织常驻使团,大致可分为成员国的常驻使团和非成员国的常驻使团。成员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亦称常驻代表团,根据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常驻代表团的职条主要有:(1)确保派遣国在组织中的代表权;(2)保持派遣国同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络;(3)同组织和在组织内进行谈判;(4)查明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5)确保派遣国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6)保护派遣国在同组织关系上的利益;(7)同组织和在组织内进行合作,促进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实现。非成员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一般称常驻观察员代表团。根据《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的规定,常驻观察团的职务主要有:(1)确保派遣国的代表权,保障该国在同组织关系上的权益,保持派遣国同组织的联络;(2)查明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派遣国政府提出报告;(3)促进同组织的合作和同组织的谈判。观察员还有权在国际组织主要机关的常会上发言和参加其他有关活动。

10、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答:外交特权与豁免可分为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居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所属之土地。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尊严之事情;三是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②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③行动和旅行自由。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另订法律规章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自由,使使馆能便于执行其职务。
④通讯自由。使馆得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方法通讯,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
⑤免纳捐税、关税。
⑥使用国旗和国徽。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职员的外交人员,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有:
①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予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③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一是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二是关于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三是关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之专业或者商务活动之诉讼。此外,外交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引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时,也不能主张豁免。
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3)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不同类别的人员
则有所不同。
①外交人员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的国民,应享有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
②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各项特权与豁免。但是,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能享有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就任以后进口的自用物品不能免纳关税;行李不能免除海关的查验。
⑧服务人员,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只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受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并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方法。
④私人仆役,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11、什么是领事?领事和外交代表有何区别?
答: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领事和外交代表都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及其国民利益的人员,但领事不同于外交代表。主要区别是:(1)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交涉,而领事则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他不能直接同接受国中央交涉;(2)在职务上,外交代表所保护的利益是派遣国全国性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的商务及侨民利益;(3)在工作地域范围上,外交代表可及于接受国全境,而领事一般以其辖区为限,仅与该地方当局交涉;(4)在享受特权与豁免上,领事享受的特权与豁免比外交代表的少一些。

12、什么是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有哪些?
答: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特权与豁免可分为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和领事馆官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
①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领馆馆舍和使馆馆舍都不得侵犯,但是领馆馆舍的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
②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③行动自由,但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除外。
④通讯自由。包括准许领馆为一切公务的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领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⑤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包括领事官员得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会见;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
或通讯,并代其安排法律代表等。
⑥免纳捐税、关税。
⑦使用国旗国徽。
(2)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但与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可侵犯相比,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
②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享受的管辖豁免,较之外交人员享受的管辖豁免范围窄些。
③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
④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⑤其他特权与豁免,包括免除接受国对外侨登记及居留证所规定的义务,免予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各种公共服务,并免除有关征用、军事捐献和屯宿等军事义务。
下列人员不应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这些人员的家属或其私人服务人员;领
馆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者。

13、试述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主要区别有: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应诉。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大使馆是一国政府设于另一国首都,代表该国与所在国进行官方交往的机构,所有大使馆只有一个;领事馆是一国设于另一国与该国利益联系密切的地区或城市,处理与该国利益和侨民有关的事务,因此领事馆可以有多个。

大使馆是领事馆的上一级部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