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儿童医院搬迁:对新交法与保险法理赔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44:23
2004年,4月26日,车主黄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12月31日,黄某驾车将一个横穿马路的7岁行人撞伤,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黄某承担只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事后,法院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判车主赔偿死者7万5千元(不包括丧葬费),而保险公司只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只按旧道路交通安全法赔付2万9千元整。
请问法院是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施行)来判,保险公司是按旧道路交通安全放来赔,两者互相抵触。中间的差额问题不是全转接给我们投保人吗?投保人买保险就是以防万一,将损失降到最低,保险公司按有利于自身利益来顶条矿,而不是按国家新法规处理,叫投保人能安心放心的买保险吗?
请问,这样的事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