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黄碱 价格: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申请调解时,申请人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
3、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有关材料,并预交仲裁处理费。
4、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向仲裁机构提供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待处理结果。
5、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如果你有书面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那么你可以适用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如果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你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要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以上是法理分析,但是,我的法律意见是不要写书面的辞职信,而是争取让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你可以口头辞职,然后骗取用人单位的书面解职通知。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提出解约的必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提前提出解约的不仅无法获得经济赔偿金还可能赔偿违约金或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所以,这里的关键就是谁先出具书面解约的文件,口头辞职或解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没有证据力。因此,我在大二学习劳动法的时候,劳动法的老师(也是兼职律师)告诉我们,她的学生如果先写辞职信就不是她的学生。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按工作时间计算,一年一个月收入,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比如:你工作了3年半,那么你的经济补偿金是4个月的收入。
四,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办理社保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是当地的劳动监察区大队或市支队或省总队),在向劳动与保障局投诉未果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再提前民事诉讼。注意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1。工资计算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工资发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个是正常的。比如1月1日--1月31日的工资在2月15日发放等做法完全没有问题。
2。所谓拖欠工资从理论上讲即便拖欠一天也属于拖欠,但事务处理中通常认为拖欠一个发放周期(通常为1个月)才被认为是拖欠。
3。如果根据上面两点说明,你的情况确实属于拖欠工资,那么可以选择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堂堂正正的提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这是私人公司常见的克扣工资的方法。即把应该发放的工资押后,如果你没有签劳动合同,说明这个公司非常不规范,老板信用也很低,只能自认倒霉。或者在这里继续长期混下去,争取老板的信任,有可能得到好的报酬。这些意见已经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基本看来,只能自认倒霉。同情你。
去告他们啊
走人
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