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和博德瓷砖怎么样:什么是自诉,什么情况下属于自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06:59:29

一,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是相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而言的。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自诉的条件是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属于自诉的案件的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自诉的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