鹫峰山: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22:18:05
请问交通肇事案件的办理程序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第127号令公布了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及附则共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予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并将立案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公安机关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后,应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控告人、报案人、受害人。

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都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使用,除拘传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讯问,并在宣布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起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三、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签字或盖章,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交。

四、法医伤情鉴定的有关规定

1.法医伤情鉴定的范围。

人身伤害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各种伤情评定。

2.法医伤情鉴定的程序

l)、受理:必须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的委托公函,才予以受理。

2)、鉴定过程:首先查阅有关原始材料,再对伤情进行检验,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走和标准对伤情做出科学、客观的评定或鉴定,出具鉴走书并将结论告知当事人。

3)、重新鉴定:如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公安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

http://www.cnqingzhou.com/qzxw/news/view.asp?id=1149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及附则共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执行逮捕、移送起诉、执行刑罚等主要内容。具体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侦破过程而有所区别。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第127号令公布了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程序规定有十四章,三百七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相关的程序作了祥细的规定。
具体内容可看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421/3486957.html